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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9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到,优化需求响应工作机制,激励各类主体主动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统筹兼顾电力安全与经济增长。
响应主体:
1.电力用户。具有独立省内电力营销户号,设置独立计量点,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2.负荷聚合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2500千瓦。
3.虚拟电厂运营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2500千瓦;具备相关运营系统,对代理用户有负荷监测、调控能力,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响应类型分为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响应日前,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网上国网”APP、电话等多种方式发出响应执行邀约,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确定参与响应后,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响应日内,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当日响应邀约,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具有能源管理系统、空调智慧调控设备等电力负荷监测调控系统的用户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配合开展相关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接,实施指令传输、响应量确认和负荷调节等。
详情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14号
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工信局,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电力需求响应能力,保障电力运行供需平衡,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需求响应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公正平等、开放透明,优化需求响应工作机制,激励各类主体主动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统筹兼顾电力安全与经济增长。
(二)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充分发挥需求响应作用,形成最大用电负荷5%的需求响应能力。
(三)引导用户实施精细化负荷管理。大力推进企业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电线路和设备在线监测,开展用户电力负荷优化,助力用户节能降本。
二、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指电力需求响应为削峰需求响应,全省或局部范围出现电力供需平衡缺口,视情况启动。填谷需求响应后续根据削峰响应试行情况推进开展。
(一)响应主体
1.电力用户。具有独立省内电力营销户号,设置独立计量点,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2.负荷聚合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2500千瓦。
3.虚拟电厂运营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2500千瓦;具备相关运营系统,对代理用户有负荷监测、调控能力,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市场准入条件应满足国家或省内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1)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选定参与方式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选择代理参与的用户,同一时期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
(2)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视同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负荷资源需满足电力用户条件。
(3)鼓励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蓄冰制冷装置等负荷资源的电力用户和数据中心、基站、微电网等主体主动参与需求响应。鼓励用户对不同品类负荷资源安装监控终端,直接或间接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4)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与上述对应主体申请参与条件相同,对暂未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用户由增量配电网集中申报。
(二)响应类型
1.日前响应。响应日前,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网上国网”APP、电话等多种方式发出响应执行邀约,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确定参与响应后,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
2.日内响应。响应日内,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当日响应邀约,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具有能源管理系统、空调智慧调控设备等电力负荷监测调控系统的用户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配合开展相关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接,实施指令传输、响应量确认和负荷调节等。
三、实施流程
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开展需求响应。
(一)年度申报(竞价)
1.签订协议。每年5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与电网企业签订可覆盖本年度的需求响应协议。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将与代理用户的需求响应委托协议上传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协议应包含双方确认的补贴分成比例。
2.审核确认。每年5月底前,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电力用户(含代理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资格审核和需求响应能力评估、验证确认。跨年度需求响应协议,每年应开展校核,若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条件、申报容量等关键信息变更,应重新签订需求响应协议。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保障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响应主体应配合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能源管理系统、负荷管理装置及响应设备等运行状况检查。
3.市场竞价。每年6月15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经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边际出清方式,形成本年度需求响应补贴价格。竞价流程详见附件1。
(二)周期滚动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在需求响应执行前组织动态申报。未参与市场竞价的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按年度补贴价格执行。
(三)按需调用
1.响应启动
省发改委组织电网企业综合研判电力供需形势,明确启动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分解下达需求响应执行指标。局部区域确有必要实施需求响应的,由属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同意后,启动实施本地区需求响应。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发布需求响应执行邀约,邀约短信中应告知申报截止时间。响应主体可根据自身调节能力,选择响应时段,响应时段不低于1小时。原则上参与日前需求响应的用户,不再参与同一时段的日内需求响应。邀约流程详见附件2。
2.响应执行
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约定时间和申报响应容量自主执行需求响应。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执行情况开展全过程监督。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响应结束后发出响应解除通知,各响应主体收到通知后自行复电。
3.响应中止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提出中止需求响应建议,报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日内响应用户应邀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取消。
(四)效果评估
1.基线计算。响应基线按响应主体用电类别(以用户主计量点电价码用电类别为准)分为:大工业用户响应基线、一般工商业用户响应基线;按响应日类型分为:工作日响应基线、非工作日响应基线、国家法定节假日响应基线。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响应基线按照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基线累加计算。基线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
2.评估标准。响应执行过程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有效响应:(1)响应时段最大负荷不高于基线最大负荷;(2)响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3)实际响应负荷占应邀响应负荷的50%及以上。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实际响应负荷,根据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按上述标准逐户评估后,累加计算得出。
3.市场衔接。参与需求响应交易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含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其响应部分电量不计入当月市场化交易电量负偏差考核范围。
(五)补贴核发
1.响应效果确认。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完成响应主体实际需求响应负荷量、补贴金额统计,报送省发改委。
2.补贴金额计算标准
补贴金额=实际响应负荷*响应时长*补贴价格系数*响应速度系数*补贴单价
补贴价格系数和响应速度系数详见下表。
实际响应负荷占应邀响应负荷比例大于200%的,按照实际响应负荷的200%计算。
3.补贴公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经核定后的响应负荷量等在“网上国网”APP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响应主体对响应数据有异议,响应主体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核实后,如确有错误的,应报省发改委同意后予以修正,并反馈给相关响应主体。
4.资金来源。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需求响应补贴资金从尖峰电价损益中列支;无尖峰电价损益时或损益不足以覆盖需求响应补贴时,补贴资金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需求响应实施月份的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适当增加补贴资金,提高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积极性。
5.资金支付。电力用户(含直接参与与代理参与)的补贴资金由省电力公司通过电费退补方式结算支付;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补贴分成费用按代理协议约定比例统一由省电力公司支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需求响应竞价流程
2.需求响应邀约流程
3.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
附件1
需求响应竞价流程
一、申报组织
(一)每年6月10日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竞价价格上限建议,经省发改委确认同意后,连同电力缺口告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已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相关信息共享至福建电力交易中心。
(二)每年6月15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福建省年度电力需求响应竞价通知,在申报公告中明确竞价价格上限和电力缺口。
(三)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已签约响应主体开展竞价,响应主体可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申报价格、申报响应负荷。
(四)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用户上年迎峰度夏(6—9月)及迎峰度冬(11—12月)平均日负荷曲线通过“网上国网”APP、电力交易平台等推送响应主体作为竞价申报参考。
(五)电力用户申报响应负荷上限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参考需求响应协议容量、合同容量、历史最大负荷等综合确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为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之和。
二、集中竞价
(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边际出清”原则确定该年需求响应补贴价格。
边际出清:对响应主体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第一原则)、申报负荷由大到小(第二原则)、申报时间由早到晚(第三原则)的规则排序,排序靠前的主体优先竞价成功,其申报响应负荷计入负荷资源池,直至申报响应负荷累计值覆盖年度供电缺口或反馈用户全部排序完毕为止,最后竞价成功主体的申报价格即为边际出清价格,实际响应时统一按照边际出清价格结算补贴。
(二)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对竞价出清结果予以发布,响应主体可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查询竞价出清结果。
附件2
需求响应邀约流程
一、邀约发布
(一)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预判供电缺口。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供电缺口提出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建议。
(二)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经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响应主体发出邀约通知,并推送基线负荷。
二、应邀填报
(一)响应主体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网上国网”APP等查询邀约信息,并反馈是否参与本次需求响应,逾时未反馈的视为不参与。
(二)电力用户反馈响应负荷、响应时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反馈每户代理用户的响应负荷、响应时段及总响应负荷。反馈响应负荷不超过响应时段平均基线负荷。邀约时间截止前,响应主体可修改负荷信息。
三、结果查询
邀约时间截止后,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计当次应邀负荷总量,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响应主体应邀结果,响应主体也可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等查询确认。
附件3
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
一、大工业用户基线计算规则
工作日基线:从响应日前1天向前选择5天的对应响应时段负荷的算术拟合成响应基线,选取日不包括非工作日、已实施响应日、有序用电日。响应基线计算应剔除响应时段内负荷均值低于5个样本平均负荷25%或高于5个样本平均负荷200%的样本,剔除后不足5个样本的继续向前选择,直至满5个样本为止。原则上向前递推不超过30天,仍超过30天仍不能选满5天,则选择4天作为基准日,若仍不满足,则选择3天作为基准日,依次类推。
计算公式:
T1,T2,...,T16为时刻; PTi为 Ti时刻的平均负荷值(kW);PTij为第j天Ti时刻的负荷值(kW),j为1,2...5。
非工作日基线(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从响应日前1天向前选择3天的对应响应时段负荷的算术拟合成响应基线,选取日不包括工作日、已实施响应日、有序用电日。响应基线计算应剔除负荷均值低于3个样本平均负荷25%或高于3个样本平均负荷200%的样本,剔除后不足3个样本的继续向前选择,直至满3个样本为止。原则上向前递推不超过30天,仍超过30天仍不能选满3天,则选择2天作为基准日,若仍不满足,则选择1天作为基准日。计算公式与工作日基线相同。
国家法定节假日基线:以上一年同一节假日且非响应日、有序用电日对应时段的响应基线。若上一年同一节假日为已实施响应日、有序用电日,则再取前一年数据。新接电用户无同期历史负荷的,采用非工作日基线计算方法。
二、一般工商业用户基线计算规则
式中,为一般工商业用户响应基线,为响应日前j日Ti时刻的负荷值,为按照大工业基线规则计算的基线负荷,工作日基线、非工作日基线、国家法定节假日基线选取规则与大工业基线规则一致,j为1,2...5,为响应日当日Ti时刻的负荷值,Ti为需求响应起始时刻,为需求响应起始时刻前45分钟对应时刻,为需求响应前45分钟内所包含的负荷点数量。
三、其它
(一)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充电桩用户参考一般工商业基线规则执行。
(二)因台风等极端天气停工停产,对负荷造成明显影响的,不纳入基线选取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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