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7月2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本细则适用于陕西全省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报送、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信息公开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报送、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信息公开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职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内部温室气体数据台账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核等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按时报送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在国家规定的履约期限内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开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职责】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业务的咨询机构、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业务的核查机构以及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检测机构等。
咨询机构和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技术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及数据上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摸筛,督促指导辖区重点排放单位按期完成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报送及初审,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配合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碳排放配额清缴督导及监督执法。各市人民政府(含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
第六条【纳入范围】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纳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
第七条【名录确定】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辖区内下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全省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八条【名单移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向重点排放单位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相应义务后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经核查连续2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信息化存证
第九条【方案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经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基本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应与实际生产管理情况相适应。在生产经营中,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对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修改完善】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更新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时,需先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说明修改原因,待各市(区)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存证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于每月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月度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市级初审】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并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初审;初审发现存在材料提交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或异常数据等问题,应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审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的技术审核,对不符合信息化存证相关要求的,退至重点排放单位整改;对涉嫌弄虚作假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
第四章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
第十五条【报告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相关要求,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以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经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排放报告所涉及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报告核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复查工作,并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机构开具的不符合项清单,修改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核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当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制定核查计划,并提供充足的工作资源,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随机抽取各核查机构不低于20%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进行复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年度核查任务结束后组织对核查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进行公开。核查机构在陕西省范围内不得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
第十八条【配额核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年度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扣减重点排放单位上一个履约周期未足额清缴配额量、监督执法核算结果调整量以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调整配额量后,确定重点排放单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并书面通知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九条【配额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确认,确认无异议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审定。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配额发放】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生态环境部下发配额总量后,向其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做好碳排放配额的对接与确认。
第二十一条【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配额注销】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则的其他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相应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足额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配额清缴督促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CCER抵销】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六章碳排放权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五条【账户开设】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资料;相关材料须经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
第二十六条【信息变更】重点排放单位存在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相关材料须由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
(一)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第二十七条【账户注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注销登记账户。相关申请材料须由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
(一)重点排放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依法被解散以及破产等原因造成主体不存在时;
(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完成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不能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
第二十八条【交易主体】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九条【交易形式】鼓励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形式】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放数据异常或未按期履约的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第三十一条【执法监督】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市场工作执法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开展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现场核查、检验检测及配额履约等重要环节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现场检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违法追责】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以及未按要求报送、公开和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的;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核减下一年度配额、责令停产整治等措施。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已送授予其检验检测资质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遗漏、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本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法举报】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并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30日印发的《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环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文件提出,上海市建立完善碳普惠机制,基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相应的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上海市实行碳排放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政民互动常见问题中,就“已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有哪些?”问题,回答如下:截至2025年3月1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
2025年作为“十四五”规划最后一年,也是“能耗双控”收官之年。本篇报告延续了我们双碳专题研究历篇报告内容,旨在讨论和收集由“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过度后,碳排放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依据截止到2025年2月已发布的政策文件,梳理关于“碳排放双控”,碳排放体系建设,碳排放的核算、核查,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一年来,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函,其中提到,完成全省300MW级及以上火电机组(含2025年投产机组)碳计量监测装置安装、子站建设和电力碳计量与碳核查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碳计量平台)数据接入,完善省级碳计量平台碳计量审查等应用功能。
北极星碳管家获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扩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通知,将当前天津碳市场工业和航空(机场)行业企业纳入标准,由年碳排放2万吨以上调整为1万吨以上。并新增货运港口行业以及水上及航空货物运输行业。通知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天津市碳达峰碳中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就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问题给予答复,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详情如下:问题描述: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什么
2月7日,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适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发布的“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以下简称“执行口径”)中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5日,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广州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开展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绿证、绿电等绿色低碳发展相关产品为标的的期货产品研发,并与相关碳市场机构开展合作。依托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详情如下:问题描述: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答复口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
2月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提出,丰富资本市场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及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注册便利度。推出更多绿色主题公募基金。鼓励绿色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25年2月10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2025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
3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重庆地方碳市场2022年度和2023年度未完成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地方碳市场2022年度和2023年度未完成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3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2024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六个行业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和交通(港口)等行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于3月4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王福栋介绍,山东作为重化大省、燃煤大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决完成“十四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碳市场履约等任务,积极探索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管理模
2023履约周期,是上海碳市场第十一个履约周期,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价格稳步攀升。配额成交量680.43万吨,较上一周期增长39.8%,成交金额5.17亿元,较上一周期增长52.3%,创开市以来新高。该周期内,按照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阶段性目标要求,本市在配额分配中延续了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的基本思路,对3/4
国务院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入法治化建设新阶段。德国是全球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之一,其近20年的碳市场法治实践,能够为我国构建完善的碳市场制度提供重要参考。德国碳市场法治建设经验在莱茵河畔
2024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及清缴工作顺利结束,碳排放配额年度成交量1.89亿吨,年度成交额181.14亿元,创2021年上线交易以来年度成交额新高。交易价格总体平稳上扬,收盘价于4月24日首次破百。12月31日收盘价为97.49元/吨,较2021年7月16日首日开市价上涨103%。截至2024年末,全国碳排放权交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收入管理工作,落实《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收入管理办法》(京财资环〔2024〕1704号),并于12月26日发布,详情如下: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收
今年是全国碳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也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第一个履约周期,江苏省针对缺口企业多、履约时间短、配额价格高、处罚力度大等诸多因素,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发电行业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一是提前分析研判。根据年度核查数据,提前开展配额分配分析预测,对缺口比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3日印发《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共有403家企业纳入名单管理,其中新增企业纳入门槛,工业企业、交通1(航空运输企业)和危险废物治理企业为年能耗量1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交通2(水上运输企业)为年能耗量5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3日发布《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要求,在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平稳衔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照纳管企业碳排放控制严于全市总体要求,确定2024年度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总量为1.06亿吨,采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到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继续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3月11日,湖北省政府印发《湖北建设全国碳市场中心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到2027年,碳市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流动性进一步增强,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中碳登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功能进一步发挥,碳金融功能进一步拓展,湖北区域碳市场持续保持领先地位,全国碳市场中心建设初见成效。到2030年,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3月11日,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完成肇庆市下达的目标,为全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全文如下:肇庆市高要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旗县(区)和园区名单。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0个旗县(区)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0个园区为自治区碳达峰试点。详情如下:关于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名单的公示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内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名单的公示。经研究,拟确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0个旗县(区)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0个园区为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原文如下:关于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名单的公示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碳达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左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粮食产量1.4万亿斤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政府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文件明确,建设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配套技术规范体系,完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制定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一号——气候,制定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指引,指导企业开展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坚持“先立后破”,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统筹对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支持,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形成有力支撑。健全绿色金融
3月4日,福州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征求《福州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到2030年,产业结构和用能结构进一步优化,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建成一批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研发、示范、推广一批减排效果显著的低碳零碳负碳技术
日前,山西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十五五”期间,资源型经济转型任务基本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深入推进,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绿
3月5日9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今年政府工作任务时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