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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绿证新规发布:新增核销和处置措施 绿证“唯一性”获最重要保障

2024-09-06 11:04来源:电联新媒作者:郑颖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绿证绿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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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核发交易规则》”),这是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后,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绿证核发和交易行为的最重要文件,标志着我国绿证机制的建设再迈出重要一步,将为更好地培育绿证绿电交易市场,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绿色电力消费环境,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郑颖)

正式明确了核发和交易规则

新增核销和处置措施

与今年4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印发的《核发交易规则》对于企业关心的绿证唯一性、有效期、核销机制、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正式确认,并新增了存量绿证延期使用、自发自用项目绿证核发、对违背承诺的处置措施等内容。

整体而言,笔者认为《核发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思路清晰。《核发交易规则》指出,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以上原则和工作重点的提出,确保了核发和交易的统一性和透明性,保证了绿证交易市场的完全竞争,使绿证价格能真实合理地反映市场情况;同时,着重提出对“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的要求,为绿证核发、交易、使用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奠定了最重要的数据基础。

职责分工部分,体现了绿证的核发交易和绿电交易组织开展的高度统一。《核发交易规则》提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绿证具体政策设计”“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工作”,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在绿证核发和交易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值得注意的是,《核发交易规则》新增了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作为配合绿证核发的单位,而电力交易机构也是绿电交易的组织方。这一安排,遵循了不论是单独的绿证交易还是“证电合一”的绿电交易,环境属性均只由绿证进行表征的根本逻辑,从实质上确保了绿证和绿电交易两项工作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从有效期来看,正式明确绿证有效期为两年。《核发交易规则》明确,“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此前,在“1044号文”等文件中,并未明确说明绿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因此,各界对于绿证的有效期模糊存在争议。而《核发交易规则》正式明确了两年有效期,打破了争议点,也使各方在采购和使用绿证时,对于遵守使用期限等要求更为清晰。

从具体工作任务来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核发交易规则》新增了不少企业关心的亮点内容,包括:

正式新增绿证核销机制。《核发交易规则》提到,“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应及时予以核销”,标志着备受瞩目和期待的绿证核销机制终于被正式确立,而通过核销机制确保环境属性使用唯一性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解决了此前使用绿证面临的环境属性被重复使用和重复声明的问题,为我国广大的用能企业采购和使用绿证完成可再生能源使用或降低外购电力碳排放提供了务实有效的工具。

新增对绿证核发的监管措施。《核发交易规则》新增了对“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或存在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卖方主体,以及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绿证交易平台”的处置措施,轻则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予以约谈。这表明,绿证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绿证核发唯一性和数据真实性的管理和追踪力度,不仅要求卖方(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作出承诺,还会对承诺进行追踪和监管,对违背承诺或者帮助卖方违背承诺的行为进行出处置,彻底杜绝出现“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的现象。

新增存量绿证延期使用安排。《核发交易规则》新增“对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笔者认为,这是考虑到市场上有大量的存量绿证是2024年前核发的,为了保证发电企业的收益,对该部分绿证设置了有效期延长到2025年底的缓冲政策,为存量绿证的消纳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时间,确保临近两年有效期或者已超过两年有效期的存量绿证能够应消尽消。

新增自发自用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流程。《核发交易规则》新增“对于自发自用等电网企业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电量信息,并附电量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还应定期提交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这是回应了之前各界对于自发自用电量如何申请绿证的关切,明确了自发自用项目申请绿证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对电能量计量装置提出了定期检定要求,保证自发自用电量核发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多措并举

全面确保绿证的“三个唯一”基本属性

从内容上来看,正式印发的《核发交易规则》明确了绿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突出了绿证的核发和交易重点,并将确保绿证的“唯一性”作为《核发交易规则》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核发交易规则》的正式印发,才是真正从机制设计和规则实施层面,保障绿证完整拥有了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与消费的唯一凭证”被赋予的“三个唯一”属性。

绿证是国家推行的促进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帮助企业巩固和提升可持续发展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从自愿消费的角度,大部分企业购买绿证是为了维持市场竞争力和获得更多的订单。经笔者调研,几乎所有的国际企业对于自身或者供应商采购绿证,几乎都会提到证明绿证唯一性的要求。事实上,虽然“1044号文”印发后,绿证的“三个唯一性”地位得以确认,但由于后续没有针对“唯一性”给出更多的具体实施和保障措施,导致绿证在实际的核发、交易和使用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和风险。举例来说,今年以来,仍有部分机构帮助发电企业申领国际绿证等其他同属性凭证,不仅对绿证的建档立卡工作造成干扰,也使得这部分电量实质上出现了“双重计算”的问题;另外,在没有核销机制的情况下,绿证可以被多次重复用于证明不同电量的环境属性,导致部分企业在使用绿证时,需要额外对绿证唯一使用进行证明,不利于提高企业采购的意愿和信心。

此前,很多企业并不理解,为什么在中国只有唯一的绿证体系是对各方而言最好的方式,甚至质疑“1044号文”中提出的“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是不合理的措施。然而在很多国际规则中,例如全球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的“鼻祖”——温室气体排放协议(GHG Protocol),绿证一直以来真正面临的“双重计算”风险是同样的电量申请了多个能源属性证书,或者同一张证书被用于不同电量的属性证明;即使在最初欧盟电池法案碳足迹计算规则报告中,对于电力消费的属性聚合指的也是电力的属性需要由一个带有核发、交易和核销功能的系统进行追踪和证明,如果一个国家有不止一个能源属性追踪系统,则要进行唯一性证明。

如果我国存在多个范围相互交叉的证书核发和交易系统,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只要是针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的证书,不论是中国绿证还是国际绿证,最终都无法被国际规则或者国际客户接受,造成一损俱损的后果。这并非危言耸听,据笔者了解,在“1044号文”明确了绿证核发全覆盖后,已有供应链企业接到国际企业提出的新要求,即使提供国际绿证,也不能对其无条件接受,需要提供唯一性的声明。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不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只要涉及到绿证一类的能源属性证书使用,均以本国政府认可和授权核发的证书为准,且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因此,如果不及时多端发力确保绿证的唯一性,从短期来看,发电企业或许可以因为重复售卖多个平台核发的证书而获益,用电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国际绿证,完成部分国际自愿规则要求;但从长期竞争力来看,由于我国的绿证已经明确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核发全覆盖,若还允许可再生能源电量参与其他同属性证书的核发,实质上会对所有证书的公信力造成损害,我国绿证和在我国核发的其他国际绿证可能都会失去“国际认可度”,使绿证卖方和广大用能企业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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