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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中):低压电力用户与需量契约机制

2024-10-28 08:32来源:黄师傅说电关键词:电价电费分时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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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上):住商用户与包表制电价》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台湾省电力系统的整体情况,包含电源结构,输配电压等级与用户分类等内容。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同时针对电价政策,上文也着重分析了包干制和表计制的适用范围,并对表灯(商住)用户的电价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今天我们重点介绍低压电力用户的电价情况,并再谈谈台湾省特有的基本电费机制。

低压电力电价

低压电力电价适用于生产性质用电。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容量在20kW~100kW之间的也要执行该类型电价。

既然是低压供电,就依然以台电系统60赫兹,110V/220V/380V以单相或者三相形式接入。

和住商用户一样,该类型用户可以在非时间的电价、时间电价中进行选择。

时间电价也区分二段式和三段式。

全部电价类型用户都要交基本电费和流动电费。

我们一个一个看过来。

非时间电价

如下图所示,执行非时间电价的低压电力用户,电费包含基本电费和流动电费。

流动电费固定夏月3.44元/度,非夏月3.26元/度(单位:台币)。

而基本电费可以在两种方式中择一,一种是装置契约,一种是需量契约。

所谓装置契约就是根据用电设备或者前置变压器铭牌功率来确定契约容量,可以想成为是一种固定容量的基本电费形式。

普遍装置铭牌额定容量实际也是最大容量。

而所谓需量契约即用户与台电约定夏月或非夏月各时段的契约容量,实际最大需量不超约定契约容量的话,按契约容量来结算;超过的话则视超过比例进行加倍征收。

非时间电价用户所选用需量契约,需要约定经常契约和非夏月契约。

前者是基准值,如果用户认为自己在非夏月的最大需求高于夏月的契约容量,那么高出的部分要签订非夏月契约。

非夏月契约 = 非夏月最大用电需求量 - 经常契约

这些都是要用户结合自身用电情况预估的,当然台电也会给予指导。

那么在基本电费结算方面,

二段式时间电价

二段式时间电价用户分时时段及价格如图所示:

分时时段和电价与住商用户的标准二段式时间电价完全一致,需量契约下的基本电费收取模式也没有区别。

但用户依然可以在装置契约和需量契约中进行二选一来缴纳基本电费。

选择按装置契约的,除了按户一笔105元的费用外,根据装置契约容量再交一笔单价137.5元/kW的基本电费。

选择按需量契约交基本电费的,

需要和台电约定4份契约容量,分别为“经常契约”,“非夏月契约”,“周六半尖峰契约”,“离峰契约”

经常契约为基准值,是夏月尖峰时段约定的最高需量;

非夏月尖峰时段如果用电需量超过经常契约,那么超出的部分要约定为“非夏月契约”,所以这个非夏月契约是超出部分的约定,如果用户觉得自身非夏月尖峰最高需量低于经常契约量,那么该部分值就是0。

非夏月契约 = 非夏月尖峰时段预计最高需量 - 经常契约

如果为负,则取值为0

同理,“周六半尖峰契约”也是约定超出量,其计算方式如下:

周六半尖峰契约”= 周六半尖峰时段预计最高需量 - (经常契约 +非夏月契约)

如果为负,则取值为0

“离峰契约”也是约定超出量,其计算方式如下:

离峰契约”= 离峰时段预计最高需量 - (经常契约 + 非夏月契约 + 周六半尖峰契约 )

如果为负,则取值为0

相当于“经常契约”是基准,其余都是预计超出部分的约定值,一层层嵌套,略显麻烦。

为方便显示,我们将这四个契约容量分别设置为“经常契约A1”,“非夏月契约B1”,“周六半尖峰契约C1”,“离峰契约D1”

而结算该部分基本电费时,

夏月:

基本电费 = A1×236.2 + 47.2×[C1 + D1 -( A1 +B1)×0.5]

后项为负的话,取值为0;

非夏月:

基本电费 = A1×173.2 + B1×173.2 + 34.6×[C1 + D1 -( A1 +B1)×0.5]

后项为负的话,取值为0;

三段式时间电价

三段式时间电价用户分时时段及价格如图所示:

用户交基本电费只有按需量契约一项,规则同住商用户的标准型三段式电价。

需要签约的四项契约容量分别为“经常契约A2”,“非尖峰契约B2”,“周六半尖峰契约C2”,“离峰契约D2”

计算基本电费用如下公式:

基本电费 = A2×236.2/173.2 + B2×173.2 + 34.6×[C2 + D2 -( A2+B2)×0.5]

后项为负的话,取值为0;

其中236.2/173.2表示,如果计算月是夏月,则取236.2的夏月经常契约电价,非夏月则取173.2的非夏月经常契约电价。

电动车充换电设施电价

电动车充换电设施电价如图所示:

分时时段和价格与其它电力用户有所不同,但基本电费的经常契约价格较低。

需量契约机制

前述内容介绍了需量契约机制下该如何交基本电费,我们再讨论下关于为何要进行这样的设置。

在两网地区,也有合同最大需量这种缴纳基本电费的方式,与这个需量契约机制类似。

不过两网用户全月只需要约定一个合约值即可,无需区分分时时段。

但台湾省的用户要分别约定4个契约容量,三段式和二段式约定契约容量名称如下:

两段式因为不存在周一至周五的半尖峰,故而预定了非夏月契约,而三段式用半尖峰契约作为替代。

这实际上相当于让用户在每一种费率段中都要去约定契约容量,然后再分别进行考核。

这就要求电表具备计量不同费率段内实际最大需量的功能,当然这在两网体系内的电表也能做到,在上海的电费账单中就一直展示各费率段的最大需量。

而结算的时候,用“经常契约+半尖峰契约/非夏月契约”作为基础的结算量,按照对应的价格获取基本电费。

而周六半尖峰和离峰的契约容量,则要看看之和是否超过基础结算契约量的一半。

暂时没有公布这样计算的依据,不过我猜测,因为周六半尖峰和离峰时段本就是用电低谷期间,电网整体容量充裕,所以对于在这些时段多用电的用户,因为对电网供需造不成太多的影响,所以对相应超过经常契约的部分做了一定的让渡,触发收费的条件比较高。

如果这些时段内的超出量达不到基础量的一半,那么免受这部分超出容量的基本电费。

很特殊的机制,颗粒度很细致,但也确实复杂。需要用户详细的申报,如果申报不符合实际,要么会因为实际最大需量超标而被加倍征收基本电费,要么会因为申报契约容量较大,而承担较高的基本电费。

其它计费说明

对于低压电力用户,因为也是低压供电,所以其它计费内容和住商用户一致,罗列如下以保持介绍的完整性。

如果实际发生的最高需量超出所约定的时段契约容量,要遭到很严重的惩罚。

超出但不超过10%契约容量的部分,计算基本电费时价格加倍。

超出10%契约容量的部分,计算基本电费时价格加收三倍。

三相用户且装置契约容量在20kW以上或需量契约容量在30kW以上的要考核功率因数,标准为0.8。

每低于标准0.01的,电费加收0.1%,每超出0.01的,减免0.1%,功率因数达0.95时获得最大减免1.5%,再高不再减免。

高压供电高压计量用户,变压器损耗不用承担,需要从计量数据中减去。

实际结算电量 = 0.98 × (抄见度数 - 变压器铁损),

变压器铁损 = 变压器容量 ×720 ×0.01,选择1%的容量作为铁损损耗,720为全月运行标准小时,而公式里的0.98,相当于减免2%电量,是为铜损的减免。

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用户,变压器容量和契约容量之间差额的富余容量所对应的全月铁损要附加在用户结算电量中。

则结算电量 = 抄见度数 + (变压器容量 - 契约容量)×720 ×0.01。

小结

低压电力用户整体的收费情况和住商用户很类似,价格在部分方面都保持一致。

不过低压电力用户的时间电价不存在标准型和简易型的区分,而且除了三段式时间电价外,其余方式在基本电费方面都可以选择按装置容量缴费,多了一个选项。

电动车充换电装置容量低于100kW的也在这个范围内,执行电价虽然略高,但是基本电费较低。

下一篇,我们再研究下高压以及特高压电力用户的电价,并完成对台湾省电价的介绍。

原标题: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中):低压电力用户与需量契约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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