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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新疆电力零售套餐服务指引》,零售套餐按照公开零售套餐按照出售对象以及公开范围,分为标准套餐和定制套餐。
零售套餐分为四类:固定价格类、浮动费率类、比例分成类和组合价格类。
详情如下:
新疆电力零售套餐服务指引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管理,维护零售市场秩序,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服务广大零售用户便携、高效开展零售套餐签订,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制定本指引,指导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e交易App”配置、发布及签订零售套餐,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选定的零售套餐,出具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零售侧的结算依据。
一、零售套餐的配置
(一)零售套餐模式
零售套餐按照公开零售套餐按照出售对象以及公开范围,分为标准套餐和定制套餐。
(1)标准套餐。售电公司根据电力交易平台提供的零售套餐制式模板(详见附件1),设置参数信息后发布,满足购买要求的用户自主下单,相应售电公司确认套餐。套餐信息面向所有电力用户开放。
(2)定制套餐。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发起邀约,售电公司依据零售套餐制式模板与发起方协商套餐里的参数信息,制定生成套餐。定制套餐仅发起邀约的零售用户有权签订,不向其他电力用户开放。
(二)零售套餐种类
零售套餐分为四类:固定价格类、浮动费率类、比例分成类和组合价格类。
1.固定价格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固定交易结算价格的零售套餐;
2.浮动费率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模式,采用浮动费率价格模式结算的零售套餐;
3.比例分成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合同约定价格和指定价格,并设置二者正负价差的分成比例,进行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零售套餐;
4.组合价格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选择固定价格套餐、浮动费率套餐和比例分成套餐中的2个或2个以上的套餐类型,并约定电量执行比例,或阶梯的起始电量和终止电量,零售用户的用电量按比例(阶梯)执行对应套餐价格的零售套餐。
固定价格类套餐按套餐约定的分时价格执行,其余套餐价格均为平段价格(不含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等),分时段价格按照自治区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国家明确规定的不分时段原则结算的用户,选择固定价格类套餐时,按平时段电价执行,其余套餐按不分时段价格执行。
(三)零售套餐具体内容设置及计算公式
1.固定价格套餐
零售用户各时段用电电量,以月度为周期,全电量采用分时段固定价格方式结算。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套餐中约定各时段电价,各时段价格峰谷比例需满足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
2.浮动费率套餐
零售用户各时段用电电量,以月度为周期,全电量采用浮动费率价格方式结算。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套餐中约定基准价格和浮动方式。
基准价格:初期可选择年度/月度直接交易加权平均价格、年度/月度火电或新能源直接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月度电网代理购电价格(电网公司公示的加权平均价格)、代理售电公司月度批发成本价格(合同价);现货市场全月运行后,基准价中亦可选择日前或实时现货市场加权平均价格。若上述价格均不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售电公司可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申报功能新增需求,说明具体基准价格名称及计算公式,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功能部署。
浮动方式:
浮动方式1:用户平段结算电价=基准价格×价格调整系数,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约定价格调整系数。
浮动方式2:用户平段结算电价=基准价格+度电服务费,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度电服务费。
3.比例分成套餐
零售用户各时段用电电量,以月度为周期,全电量采用比例分成方式结算。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合同约定价格和指定价格,合同约定价格和指定价格可以选择:固定价、年度/月度直接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等。
用户平段结算价格=合同约定价格-(合同约定价格-指定价格)*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1)当合同约定价格>双方指定价格时,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分享收益,双方约定售电公司分成比例,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2)当合同约定价格<双方指定价格时,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分摊亏损,双方约定售电公司分成比例,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4.组合价格套餐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约定从固定价格套餐、浮动费率套餐和比例分成套餐中选取不同套餐进行组合(最多支持3种套餐组合,相同类型不同价格基准或系数的可重复选择),并约定结算电量比例,或阶梯的起始电量和终止电量。其中比例类:固定价格套餐电量比例、浮动费率套餐电量比例、比例分成套餐电量比例,。
模式一:固定价格套餐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约定固定结算电价。
模式二:浮动费率类套餐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约定套餐基准价格、价格调整系数或度电服务费。
模式三:比例分成套餐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合同约定价格和指定价格
(1)当时,双方约定售电公司分成比例,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2)当时,双方约定售电公司分成比例,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组合价格套餐电费为各时段固定价格电量电费、浮动费率电费、比例分成电费之和。每个模式下形成价格均为平段价格,分时段结算价格按照自治区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偏差考核条款
可选条款。初期偏差考核条款可设置基于用户偏差电量的考核电价,后期售电公司有新需求,可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申报功能新增需求,待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评估系统改造时间后,完成功能部署,即可上线。
若设置偏差考核,双方应约定正偏差免考核比例、正偏差考核基准价、正偏差考核系数,负偏差免考核比例、负偏差考核基准价、负偏差考核系数。
1.正偏差考核费用
零售用户实际总用电量>计划总用电量×(1+)时,进行正偏差考核。
被考核电量=实际总用电量-计划总用电量×(1+);
正偏差考核电价=×;
正偏差考核电费=被考核电量×正偏差考核电价。
2.负偏差考核费用
零售用户实际总用电量<计划总用电量×(1-)时,进行负偏差考核。
被考核电量=计划总用电量×(1-)-实际总用电量;
负偏差考核电价=×;
负偏差考核电费=被考核电量×负偏差考核电价。
(五)零售套餐分月计划电量填报
可选条款。设置偏差考核条款时,该条款必选。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合同期内分月计划电量,即合同期内各月计划用电量。
(六)零售套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设置
可选条款。
若设置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双方应约定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摊方式。
分摊方式1:依据售电公司整体完成值,零售用户按其实际用电量占比进行分摊;
分摊方式2:双方约定总量消纳比例、非水消纳比例:
用户总消纳量=实际总用电量×;
用户非水消纳量=实际总用电量×。
(七)零售套餐限售范围设置
可选条款。
若设置限售范围,双方应约定:
1.年累计用电量范围:≤年累计用电量≤,年累计用电量参考电力用户前12个月累计用电量,年累计用电量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自然月折算;
2.峰谷用电量比例限制:以以前12个月为基准,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历史时段用电量控制;
峰段用电比例:峰段用电比例≤或峰段用电比例≥;
谷段用电比例:谷段用电比例≤或谷段用电比例≥。
(八)零售合同解约
零售合同解约分为合同期满解约和合同存续期间解约两类。
(1)合同期满自动解约。
(2)合同存续期间解约,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在合同中约定解约方式。解约方式分为两种。
l双方协商解约:解约方发起解约通知,被解约方在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确认解除零售合同,次月双方零售合同自动失效。被解约方未确认解除合同的,合同正常执行。
l违约金强制解约:1)解约方提前至少1个月发起解约通知,并书面告知被解约方;2)解约方在发起解约通知当月最后3个自然日前向被解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传有关支付凭证(收款方为被解约方的银行回单);3)被解约方在3个自然日内完成线上确认,解约成功;逾期未确认,视为被解约方已收到违约金,解约成功;次月双方零售合同自动失效。
二、套餐配置流程
(一)套餐发布
售电公司可随时配置新标准套餐提交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电力交易平台统一发布。
(二)套餐签订
售电公司发布零售套餐时设置套餐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零售用户可在套餐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合同期限,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始时间不早于合同签订当月1日。同一合同期内零售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新用户(未直接参与过市场交易的用户)可与售电公司签约零售套餐时,套餐开始日期不得早于注册生效的次季度首月。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需在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完成零售套餐的双边确认,用户确认时需通过身份认证信息(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或法定代表人通过人脸识别授权认证)。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边确认套餐信息则视为签订成功,逾期一方未完成确认则签订失败。
(三)套餐执行
零售套餐签订成功立即生效,需按照套餐约定的开始时间与终止时间执行。
(四)套餐下架
套餐下架分为套餐自动下架、售电公司自主下架两类。
套餐自动下架:零售套餐有效期截止,套餐自动下架。
售电公司自主下架:零售套餐有效期间,售电公司可自主下架零售套餐,此前已签订的零售合同仍按所签合同执行。
三、其它事项说明
1.本指引适用于2025年套餐。优先鼓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采用零售套餐的模式完成零售合同签订。现有零售套餐制式模板确实无法满足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交易模式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可签订纸质零售合同,通过交易平台上传纸质零售合同扫描件、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双方法人身份证件扫描件,并根据零售合同填报结算月份各时段价格,发送至各代理零售用户,零售用户通过身份认证信息(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或法定代表人通过人脸识别授权认证),确认各时段结算价格。经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审核资料完整性及合同约定与填报价格的准确性后方可生效。若存在资料上传不完整、纸质版合同未盖章、系统确认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等问题,由交易中心退回,售电公司需在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修改完毕,并由零售用户重新通过身份认证信息确认,逾期未完成修改确认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则视为当月无零售合同。
2.参加新能源替代交易的用户,套餐结算电量需扣除新能源替代结算电量。
3.参加绿电交易的用户,当电能量价格与权益价格不分开结算时,套餐结算电量需扣除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当电能量价格与权益价格分开结算时,电能量部分纳入套餐计算,权益部分按照相关规则执行,具体执行参考绿电相关规则。
4.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的零售用户,若选择带有偏差考核条款的套餐时,需区分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部分的计划电量及其它执行分时电价部分的计划电量。
5.若新疆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新疆电力市场相关实施细则发生调整变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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