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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山东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4〕20号)。
办法明确,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断供电的。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同时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中止供电;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指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原文如下: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4〕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电力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底电力电缆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1.5米内的区域。
第二节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海洋等有关部门;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以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出入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捕捞、养殖等;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十)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在电力线路设施附近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以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邻近区域使用和运输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反光膜、防尘(晒)网等轻质材料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薄膜使用者应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回收,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电力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5米的区域内和距35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10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区域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涉及跨区市从事下列活动时,由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要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2倍之和。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需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报告市级或县级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应当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三十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鼓励对生产生活有不间断用电需求的用电人自备应急电源。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更动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七)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八)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九)擅自调整分时电能表时段或者时钟,使其少计费或者不计费;
(十)私自变更变压器容量或者铭牌参数;
(十一)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第三十六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确需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引起中断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断供电或者限电。
第四十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断供电的。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二条对逾期不支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告。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告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对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对非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1小时再行通知。
用户支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三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中止供电;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五)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笔录、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六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要输电通道沿线治安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以及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窃电行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8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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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直连通过构建新能源发电侧与电力用户侧的连接通路,实现了电力供给的全流程物理溯源,不仅有助于提升新能源消纳和绿电供给水平、降低外向型企业产品碳足迹,也为分布式发电、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造了新应用场景,为电力系统“源网荷储”深度融合开辟了新路径。近期多地陆
6月5日23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功发行首笔双年期40亿元境外人民币债券,其中5年期20亿元、利率2%,10年期20亿元、利率2.25%,最大认购倍数超11倍,创迄今为止央企境外人民币债券单次发行“规模最大、期限最长、成本最优”纪录。本次发债是国家电网公司时隔四年再次亮相国际资本市场,在发行成本、期限
“有你们供电企业对我们的大力扶持,我们企业定会‘插翅腾飞’啊!”5月27日,河北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对前来做用电检查的国网遵化市供电公司共产党员服务队队员刘强、李智说道。河北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总部位于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建明镇境内,占地面积163亩,拥有3.3万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6日,浙江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征求2025年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移峰填谷补贴。2025年7月1日-2026年2月28日期间,对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参与电力紧张时段移峰(具体以省、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为准,不含需求响应、有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提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可计入有效资产的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基于提高投资效率的要求,按照不高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原则核定(国家政策性重大投资除外)”。不考虑使用例外原则,这项规定对省级电网投资有直接而刚性的约束。总
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第47任总统。上任后特朗普政府大幅调整拜登政府的气候及能源政策,不仅对美国自身能源、环境、经济、社会等诸多层面造成冲击,而且在国际范围产生广泛影响。本文系统梳理本届特朗普政府自上任以来的能源政策动向及全球影响,分析我国应如何有效对冲特朗普政府能源政
“以前处理配网重、过载问题,我们需要人工收集各变电站的负荷数据,反复测算转供方案,经常要跑好几个部门协调。现在只需打开‘电网一张图’,系统自动监测汇总重过载信息,当发生重过载时能自动生成多套转供预案,还能模拟评估出最优方案。缩短了我们转供方案编制时间,大大提升了应对电网异常的效率
6月5日,汉中市发改委发布汉中市电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草稿),文件指出,鼓励屋顶分布式项目开发,推动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支持优先采用“自发自用”建设模式,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共
国网西南分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重点工作部署,坚持高质量发展硬道理,坚决扛牢区域交流同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责任主体职责,全力打造区域电力协同发展服务平台、区域电网安全稳定保障平台、区域资源统筹优化配置平台,加快推进国网西南电力研究院建设,奋力做实做强做优、建设一流分部,为开
最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调控中心召开2025年公司调度系统一季度支部书记座谈会暨安全监督网例会,传达宣贯了全国“两会”精神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概论》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纲要》,开展了“党的建设引领电力调度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专题党
6月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庞骁刚在回答“在加强企业用电服务保障、助力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方面,国家电网有哪些具体举措”提问时指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服务国家产业发展战略,重点从三个方面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汉中市电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草稿)》,其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储蓄、火电、水电等多种电源与新能源发电协同运营,有序发展多能互补项目;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
6月3日,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SF6气体监测装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框架招标,预计需求金额共计2690万元。详情如下: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SF6气体监测装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框架招标招标公告(项目编号:CG030002200206585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SF6气体监测装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框架
6月5日,汉中市发改委发布汉中市电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草稿),文件指出,鼓励屋顶分布式项目开发,推动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支持优先采用“自发自用”建设模式,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共
6月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宋宏坤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中国可再生能源总体保持了高速度发展、高比例利用、高质量消纳的良好态势,为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能源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今年4月
5月30日,安徽合肥供电公司通过合肥虚拟电厂完成了首次车网互动规模化实测,验证了合肥虚拟电厂调度大规模新能源汽车参与车网互动的技术可行性,对保供电、消纳高比例新能源发电具有重要作用。当日10时,合肥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专责陈璐通过合肥虚拟电厂平台对合肥市政务中心新能源汽车充电站、
6月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庞骁刚在回答“在加强企业用电服务保障、助力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方面,国家电网有哪些具体举措”提问时指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服务国家产业发展战略,重点从三个方面强
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宋宏坤、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庞骁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钱朝阳、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司长郝瑞锋等出席会议。文字实录如下:国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汉中市电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草稿)》,其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储蓄、火电、水电等多种电源与新能源发电协同运营,有序发展多能互补项目;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
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庞骁刚回答“在加强企业用电服务保障、助力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方面,国家电网有哪些具体举措?”这一问题时表示:安全、高效、稳定、绿色的
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通知》围绕提升涉网安全性能,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参数管理,优化并网接入管理,强化并网运行管理,开展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性能改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
绿电直连政策以制度创新“四应”国家大局绿电直连是风、光、生物质等新能源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实现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不循旧历,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现“四应”,即呼应社会诉求、响应行业
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支持绿色电力应用。助力绿电接入。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供电企业针对性制定提升措施,促进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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