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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山东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4〕20号)。
办法明确,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断供电的。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同时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中止供电;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指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原文如下: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4〕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电力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底电力电缆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1.5米内的区域。
第二节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海洋等有关部门;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以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出入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捕捞、养殖等;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十)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在电力线路设施附近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以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邻近区域使用和运输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反光膜、防尘(晒)网等轻质材料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薄膜使用者应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回收,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电力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5米的区域内和距35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10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区域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涉及跨区市从事下列活动时,由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要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2倍之和。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需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报告市级或县级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应当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三十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鼓励对生产生活有不间断用电需求的用电人自备应急电源。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更动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七)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八)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九)擅自调整分时电能表时段或者时钟,使其少计费或者不计费;
(十)私自变更变压器容量或者铭牌参数;
(十一)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第三十六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确需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引起中断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断供电或者限电。
第四十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断供电的。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二条对逾期不支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告。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告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对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对非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1小时再行通知。
用户支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三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中止供电;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五)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笔录、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六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要输电通道沿线治安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以及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窃电行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8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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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进行修订。其中《省间电力市场购电交
“沙畈224线小洋坑支线47号杆量子终端三遥各点位核对无误,调试正常,已顺利完成联调工作。”1月6日,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开展沙畈224线小洋坑支线47号杆量子开关联调工作,为跨市电网协同运作、提升供电稳定性奠定基础。据悉,沙畈224线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因山区线路长、地处偏远,长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我国碳排放主要来源于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其中能源活动占到总碳排放的88%,而电力行业碳排放占能源活动碳排放的41%,做好电力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至关重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完善碳
1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发布丰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北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分级标准,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事件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如下:(1)特别重大大
近日,由南方电网广西电科院与湖南大学电能高效高质转化全国重点实验室联合研制的国内首套配电网宽频带阻抗测量装备成功投运。其中,10千伏/500千伏安宽频带阻抗测量装备在南方电网广西贺州供电局望高供电所纵港产业园1号开闭所挂网,380伏/50千伏安移动式宽频带阻抗测量装备在南宁仙葫培训基地投运。
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典型案例汇编(2024年)》,其中具有20份代表性的优秀案例,涵盖了气象水文灾害、地质地震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等多种类型灾害,展示了近年来电力行业监测预警、灾害防范、抢险救灾、资源调配、协调协同等方面的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成果。原文
编者按为适应一次能源与电力负荷逆向分布的国情,中国采用远距离交直流特高压输电技术成为必然选择,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电网大规模、高复杂度发展,加深了通信网与电网的物理网络融合,形成两网相依系统。对于特高压线路、重要输电断面线路等线路的通信通道保障十分重要。原有末端接入的火电厂普遍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各地区新能源合理消纳利用要求,提出了优化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各项举措。《方案》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一、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的意义
1月13日,华东能源监管局组织上海市电网企业和各发电集团,专题召开新能源涉网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集中学习《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通报了新能源企业涉网安全管理现状,提出了有关涉网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会议要求电
近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国家电网规划仿真平台全面升级工作。电网科学规划对于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意义重大。2024年,中国电科院组建核心攻关团队,对国家电网规划仿真平台功能和算力进行全面升级。升级后,该平台总体计算效率提高10倍以上,支持的最大数据规模从8万节点大幅提升到20万节点
青藏高原,世界首套电网侧带超容构网型静止无功发生器在变电站“上岗”,提升阿里电网、那曲电网供电能力;福建福清,国家级海上风电研究与试验检测基地传动链平台建成投运,填补我国大容量海上风电机组地面试验检测能力空白;安徽合肥,世界首座220千伏量子应用示范变电站建成投运,量子技术在电力行
1月13日20时58分,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发生5.0级地震。经核实,当地电网运行正常。后续,国网西藏电力将持续关注电网设备运行情况,加大巡视排查力度,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025年新年伊始,全国首次无功需求响应在上海临港新片区顺利实施,标志着上海在电力系统优化和电能质量提升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此次响应旨在解决特大型城市所面临的电缆化率高、节日期间用户负载率低以及电网中电力电子设备广泛使用导致的电能质量问题。2024年12月30日晚20时,位于临港新片区飞舟路
12月20日,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牵头的“‘双高’电力系统宽频时变谐振精准防控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顺利通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成果评价。评价委员会专家一致认为,项目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据介绍,近年来,青海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持续增大,已建成两个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随着新能源占比提高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27日,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崇明数字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关于数据中心建设,《方案》指出,对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算力达到2000Pflops以上,且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25的项目,经认定,按照设备
24日,记者从国网青海电科院获悉,近日,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牵头的《“双高”电力系统宽频时变谐振精准防控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顺利通过青海省科技厅成果评价。评价委员会一致认为该项目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也是青海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宽频谐振防控领域取得的重大技术突破。青海是中国新
“自从安了这个装置,电压稳定多了,家里的电磁炉、热水器同时开启也不会发生故障。”12月17日,重庆酉阳供电公司苍岭供电所员工巡检10千伏苍泉线毛面台区时,村民齐桂霞对他们说。10千伏苍泉线毛面台区配电变压器容量为50千伏安,涉及28户客户,低压支线共3条,供电半径1.48千米。供电半径长、线径小
12月16日获悉,国内首套10千伏/12兆乏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串联型静止同步补偿器日前在河北保定并网投运,满足了新型源荷大量接入下的快速无功补偿需求,填补了IGBT串联技术在我国电网应用的空白。据介绍,这套IGBT串联型静止同步补偿器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2024年第八次物资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当前,正值迎峰度冬和岁末年初关键期,四川作为劳务输出大省,预计返乡过节人员将超750万人,特别是农村电网薄弱地区,极易引发民生用电问题。四川能源监管办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用能需求,保障“两节”期间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组成督导工作组,赴务工返乡人员较多、“国地”网交叉供电、电能质量问题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要求,秉持“同一盏灯同一个电价”理念,华东能源监管局持续关注民生需求,减轻非直供终端用户负担,提升非电网直供终端用户电力获得感。针对非直供存在的突出问题,华东能源监管局多措并举,从确保非直供终端用户能够享受到国家降低电价的优惠政策、建立非直供主体电
11月底,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牵头的一项农村能源领域科技项目获批立项。这是多年来该公司立足河南农业农村大省、能源消费大省实际,强化科技攻关,支撑能源保供和低碳转型的又一重要实践。近年来,国网河南电力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提升各级电网安全运行、防灾抗灾水平,
12月7日,第三十二届上海国际电力设备及技术展览会(EPShanghai2024)暨上海国际储能技术应用展览会(ESShanghai2024)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正式落下帷幕。上能电气携全球领先的电能质量解决方案重磅亮相,助推电力系统建设迈向新时代。展会现场,上能电气新一代APF有源电力滤波器正式亮相,体积降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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