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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供电价格及服务收费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的用电价格及收费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2024-12-30 08:47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键词:电价电费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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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供电价格及服务收费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本办法所称供电主体包括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供电企业、转供电主体等。公示的用电价格及收费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供电企业月度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每月底提前3日进行公示,于下月执行。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

详情如下:

湖北省供电价格及服务收费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增强供电主体执行电价及服务收费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主体包括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供电企业、转供电主体等。

第三条 供电主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企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电力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等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

(二)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服务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服务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湖北电网销售电价表、湖北电网输配电价表、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代理购电价格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等。

(三)查询获取电费账单、发票等结算信息的渠道及操作流程。

(四)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诉求反馈渠道。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在供电营业厅等线下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用电价格及收费信息,同时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通过95598网站、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全面、完整、集中公开省内执行电价及收费标准,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通过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为用户提供个人用电信息查询和咨询,包括但不限于:结算电量、电价、电费账单等信息和公开咨询服务。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提供电费账单订阅服务,定期向用户推送电费结算账单,为各类用户提供便捷的发票获取服务。

第八条 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

第九条 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企业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的用电价格及收费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供电企业月度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每月底提前3日进行公示,于下月执行。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各类供电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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