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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01-15 08:21来源: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山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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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14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市场经营主体所属从业人员及具有代理关系的中介)违反国家电力市场相关规定、电力市场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规则、违背入市承诺、自律公约以及其他扰乱电力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光伏、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违反保密义务的;

(二)拒绝、阻碍、拖延等不配合交易中心问询或核实有关涉嫌存在不良行为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按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回复交易中心问询、核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

(四)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陈述、解释或者说明,或者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的;

(五)故意捏造其他市场不良行为事实,向交易中心作虚假举报的;

(六)拒不配合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核查工作、未按期和拒不整改的;

(七)恶意投机,影响市场公平或市场秩序的。

(八)履约担保额度不足,未按时提交足额履约担保的。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起草了《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为充分听取各市场成员诉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反馈意见请按《征集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2)固定格式填写。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名。反馈材料的pdf扫描件请提交至邮箱jh@sdpxc.com,意见接收时间截止2025年1月21日。

附件:

附件1: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办法》征集意见反馈表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4日

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电力市场有序运营管理,规范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测和自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市场经营主体所属从业人员及具有代理关系的中介)违反国家电力市场相关规定、电力市场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规则、违背入市承诺、自律公约以及其他扰乱电力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光伏、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第三条 电力市场不良行为自律管理组织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接受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对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从事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力市场相关业务活动出现不良行为的监测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不良行为类型

第五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反市场注册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未经授权,代替他人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误导他人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三)与相关经营主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填报市场注册信息;

(四)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不如实、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五)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过程中提供虚假或伪造注册信息和资料;

(六)违反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等有下列违反批发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存在批发市场合同违约行为;

(二)在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滚动撮合交易中,严重偏离市场均价(包括合约曲线价格偏离市场价值)达成交易,并导致其他经营主体利益受损;

(三)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

(四)承担保底售电业务时,为自身或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存在交易行为异常,包括串通报价、申报频率异常等,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附件1:交易行为异常认定标准)

(六)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平台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违反批发交易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售电公司、零售电力用户有下列违反零售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售电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未充分、清晰、准确向电力用户说明电力市场的风险、合同条款含义,导致电力用户权益受损。

证明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风险告知书(示例见附件2),需双方盖章确认;

2.视频证据(示例见附件3),需电力用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以视频形式确认已知悉电力市场的风险、合同条款含义;

3.其他能证明已如实准确告知的证据。

(二)售电公司未获授权擅自使用电力用户电子印章(含验证码等认证方式),将其用于企业法人授权、签订电子合同等,导致电力用户权益受损。

证明经电力用户授权使用电子印章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企业法人的纸质授权委托书,与交易系统中电子合同一致的纸质合同;

2.风险告知书(示例见附件2),需双方盖章确认;

3.视频证据(示例见附件3),需电力用户法定代表人以视频形式确认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

4.其他能证明已授权使用电子印章的证据。

(三)售电公司未履行合同审核义务,即未对签订的零售、代理市场化需求侧响应等市场存在的各类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导致电力用户权益受损;

(四)售电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代理用户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无故拒绝用户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的诉求;

(五)零售电力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同一履行期限的零售市场合同;

(六)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存在零售市场合同违约行为;

(七)违反零售交易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售电公司、零售电力用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未经授权替他人进行结算数据确认;

(二)违反市场结算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违反信用风险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参加信用评价时,提交虚假或伪造的信息和资料;

(二)未及时足额缴纳履约担保,即未按照履约风险管控的要求缴纳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等履约担保;

(三)违反交易中心发布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反交易平台账号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不同批发经营主体的账号在同一IP地址登录,或同一账号短时段内变换终端设备、登录地址和网络服务商,且未向交易中心报告的;

(二)办理交易平台账号注册、变更相关业务时,提交虚假或伪造的信息和资料;

(三)通过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访问交易平台;

(四)一个自然人违规填报为两家及以上同类经营主体联系人(被授权人),且拒不整改的;

(五)违反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平台账号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违反保密义务的;

(二)拒绝、阻碍、拖延等不配合交易中心问询或核实有关涉嫌存在不良行为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按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回复交易中心问询、核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

(四)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陈述、解释或者说明,或者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的;

(五)故意捏造其他市场不良行为事实,向交易中心作虚假举报的;

(六)拒不配合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核查工作、未按期和拒不整改的;

(七)恶意投机,影响市场公平或市场秩序的。

(八)履约担保额度不足,未按时提交足额履约担保的。

第三章 不良行为监测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通过电力市场数据分析、经营主体投诉、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转办等方式监测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是否涉嫌存在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电力市场数据来源包括:

(一)电力交易平台;

(二)山东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三)山东电力市场监管系统;

(四)市场运营相关分析报告等。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投诉包括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服务热线、现场提交材料等方式提出的投诉。经营主体投诉应提供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转办包括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以正式函件转办的调查事件和调查案件。

第十六条 其他监测信息来源包括司法机关协助调查、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等。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发现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问询和核实:

(一)就有关事项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当面约谈等方式询问有关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通过交易平台查阅、复制与市场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解释或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其他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交易中心可采取的合规问询与核实方式。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交易中心就涉嫌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问询、核实等工作,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开展问询、核实等工作,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经交易中心问询、核实,确认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制作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不良行为事实、相关依据,以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当事人。

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对交易中心认定的不良行为有异议的,书面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诉申请,由交易中心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交易中心应听取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意见,并将最终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与交易中心就不良行为认定复核结果存在争议的,由交易中心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对电力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对其实施相应的市场管理或者市场约束等处置措施,市场管理措施和市场约束措施可以同时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生效后,情节轻微、未对市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交易中心可对实施不良行为的经营主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市场管理措施:

(一)书面警示,即以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不良行为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当事方,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谈,即要求当事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不良行为接受面谈,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公开函询,即以公开方式函询当事方,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公开作出说明、澄清;

(四)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果拒不整改或进一步造成严重后果,将会采取市场约束措施;

(五)市场通报或公开谴责,即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方式对当事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或谴责;

(六)要求限期整改,即要求当事方停止不良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生效后,情节严重、对市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交易中心可对实施不良行为的经营主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市场约束措施:

(一)向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建议当事方及其从业人员不纳入代表单位、委员的选举范围;

(二)追加履约担保,按照履约担保收取标准,增加收取经营主体1倍金额的履约担保,追加履约担保保留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

(三)采取停牌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经营主体交易申报或零售合同签订权限,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

(四)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给予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市场约束措施的,交易中心在做出处置决定前应履行听取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意见的程序,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停牌措施的经营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经交易中心核实,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经营主体复牌。经营主体自复牌之日起恢复其交易权限。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对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被处置的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作出上述第二十三条市场约束措施的,应当制作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不良行为事实、相关依据、自律措施的种类和履行要求,以及复核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当事人,并抄报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送达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和处置决定书,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数据电文送达和公告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件寄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当事人的特定系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躲避或者规避送达、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交易中心通过本中心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通过两种以上方式送达的,以最先送达之日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的邮寄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电力交易系统留存为准。当事人留存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信息变更未书面告知交易中心并在交易平台变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书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可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于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条 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或者配合履行交易中心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不履行或者不配合履行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中相关义务的,不影响交易中心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月度统计山东电力市场经认定的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后续可根据实施情况和新的规章规定、政策文件按程序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交易行为异常认定标准

本标准所称交易行为异常风险包含但不限于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

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本标准规定的交易行为异常类型,结合申报信息、操作日志、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异常进行认定。

经营主体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市场运营机构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市场运营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行为异常监控和认定标准。

经营主体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申报或者成交时,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电量、申报价格、成交电量、成交价格、全市场申报总电量等指标。

一、串通报价行为

串通报价行为,是指两个及以上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经营主体通过串通报价等方式协调其相互竞争关系,从而使共同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在交易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运营机构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经营主体使用具有相同或接近的网络IP地址等进行交易申报的;

(2)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经营主体频繁出现关联性申报行为的;

(3)经营主体使用与其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主体的交易账号、密码或密钥、数字证书等进行交易申报的;

(4)其他涉嫌串通报价行为的情形。

二、申报频率异常

申报频率异常,是指经营主体在短时间内集中提报多条申报记录或者向电力交易平台发送请求数超过正常范围的行为。

在交易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运营机构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不同申报信息提交时间间隔有明显规律;

(2)相邻两条申报信息时间间隔过短;

(3)单次交易中向电力交易平台发送请求数超过其他经营主体平均请求数3倍以上。

附件2

山东电力用户市场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电力用户:

山东已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电力现货市场已经转正式运行,电力与其他商品一样能涨能跌,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为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悉知电力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请在签订电力市场相关合同前,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内容。

一、市场风险揭示

电力用户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履约风险及政策风险等,市场价格主要受一次能源价格、电力供需及规则变化等影响,电力用户电能量价格水平与签订的合同条款、自身用电特性、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密切相关,请贵司结合市场价格走势、自身用电特性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含义,谨慎选择适合自身的结算模式。

二、电子合同签订说明

按照市场规则要求,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只执行在电力交易系统线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系统进行企业交易人员授权和签订电子合同,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或提供电子签章(电子营业执照、CA认证、安心签等)认证,请电力用户务必认真自行保存并谨慎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数字证书(Ukey)、用户名、手机验证码等认证资料,相关认证将用于对企业交易人员的授权和电子合同的签订,届时有关行为将对贵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其他

贵司在本《风险告知书》盖章,即表示贵司对本告知书全部内容已认真阅读,已完全理解所有含义并全部接受,本告知书签订与否不影响正常开展市场交易。

本告知书上述风险告知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所有风险因素,请您认真对其他可能的风险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如有疑问可通过拨打我公司 XXX电话咨询,认为有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可通过交易中心咨询电话(XX)反馈。

单位公章:

XX年 XX月XX日

电力用户确认:本公司已经仔细阅读上述《风险告知书》和《XXX合同》,XXX公司(售电公司)已向本公司说明了电力市场可能涉及的主要风险和合同条款中的含义。我公司已知悉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只按照在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执行。本公司已加强电子印章(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等认证方式)的使用管理,与XXX公司合作和委托其签署电力市场有关合同是经过独立判断之后所做出的符合本公司真实意愿的决定。

单位公章:

XX年 XX月XX日

附件3

山东电力用户市场风险告知视频示例

(请电力用户法定代表人正面对着镜头阅读以下文字)

XXX公司(售电公司):

我是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山东电力用户市场风险告知书》和《XXX合同》,XXX公司已向本公司说明了电力市场可能涉及的主要风险和合同条款中的含义。

我公司已知悉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只执行在交易系统签订的合同,已加强电子印章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等认证方式的使用管理,与XXX公司合作和签署电力市场有关合同是经过独立判断之后所做出的符合本公司真实意愿的决定。

XX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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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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