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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管理细则
(试行)
2024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09号)、《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鲁监能市场规〔2024〕24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发电企业注册管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发电企业包括公用和自备燃煤机组、燃气、生物质、三余、太阳能、风能、水力、核能等发电类型。
第三条本细则中发电企业需具备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或替代技术手段,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的注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
第五条 本细则主要引用文件包括:
1.《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
2.《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3.《关于简化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山东电力市场准入流程的通知》(鲁监能市场函〔2020〕44号);
4.《关于做好2022年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监能市场函〔2022〕8号);
5.《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1〕1439号);
6.《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7.《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鲁监能市场规〔2024〕24号)
8.《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9.《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第六条 本细则主要术语定义包括:
1.电力交易机构,指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交易平台,指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运营、管理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网址:https://pmos.sd.sgcc.com.cn);
3.电网公司,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4.电力调度机构,指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发电客户编号,指发电企业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登记的发电户号。
第七条 市场成员的职责分工:
(一)电力交易机构
1.负责发电企业市场注册管理,为发电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市场注册服务;
2.建设并运维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功能;
3.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注册业务的相关信息;
4.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电网企业营销、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市场注册所需信息交互,提升发电企业注册业务便捷性;
5.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6.将注册情况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二)电网公司
1.负责发电企业的发电客户编号等信息管理;
2.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确保系统交互数据准确、一致;
3.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4.按规定及市场运营需要,定期提供发电企业注册所需基本信息,协助电力交易机构做好注册信息准确性校核。
(三)电力调度机构
1.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确保系统交互数据准确、一致;
2.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3.按规定及市场运营需要,定期提供发电企业注册所需基本信息,协助电力交易机构做好注册信息准确性校核。
(四)发电企业
1.满足市场注册基本条件及开展市场化交易相关条件;
2.按照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注册或变更相关信息及资料;
3.办理注册业务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4.按要求签订入市协议,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者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
5.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发电企业市场注册
第八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应满足以下注册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四)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九条发电企业拥有多个发电机组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机组信息分别注册机组,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
第十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为基本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识别办理市场注册业务。同一自然人不得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为两家及以上发电企业的联系人。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应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申请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要求核验注册信息。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新建机组(包括扩建、改建)应在项目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工作后按规定取得或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在此期间,可容缺办理市场注册。若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或者未能进入商业运营的,不得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在达到规定时限后次日注销其市场注册。
第十三条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前,由电力调度机构通知其办理市场注册;在电网企业办理立户报装业务时,电网公司协助其完成市场注册。发电企业应在机组并网发电前完成市场注册。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发电类)或豁免证明;
(二)工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可重复注册)、类型、住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信息: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四)银行开户信息:主要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
(五)联系信息:主要包括通讯地址、地理区域、邮编、联系人姓名、手机号、办公电话、邮箱;
(六)权益信息;
(七)发电客户编号、所属地市、装机容量等;
(八)机组信息(同一期项目新能源发电机组作为机组群添加):
1.机组基本信息:机组调度名称、发电类型、商业性质、机组状态、地理区域、调度对应关系、首次并网时间、额定出力、最小技术出力等;
2.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信息: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生效日期、许可证失效日期等;
3.附件信息:主要包含建设核准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环保达标证明等。并网自备机组还需提供收取单位出具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缴纳证明等。
第十五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含配建储能)联合主体注册时应明确配建储能基本信息(发电客户编号、用电客户编号等)。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类型、所属地市、装机容量、调度名称、隶属集团、储能类型、商业性质、项目状态、调度对应关系、首次并网时间、接入电压等级等;
2.项目物理运行参数:额定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上下调节功(速)率、额定充(放)
电时间、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充放电爬坡速率等;
3.用电客户编号、发电客户编号、关口计量点名称、关口计量表号等。
第十六条为保障机组注册信息核验准确,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机组基本信息、发用电客户编号、首次并网时间、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时间等信息及时推送电力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注册信息填写、上传完整后,提交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完整性核验,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对注册信息及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发电企业可进行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通过注册资料完整性核验后,与电力交易机构签订入市协议,注册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主体ID、发电客户编号、机组容量等相关信息传递至电网公司。
第三章 发电企业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发电企业应提交变更信息以及相关支持性材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他注册信息或支持性材料已过有效期,需要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信息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主体身份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换;
(二)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制权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等;
(四)发电机组转让、机组关停退役、机组调度关系调整、机组自备公用性质转换、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机组容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第二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发电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和变更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变更材料符合要求的,无需公示,信息变更手续直接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涉及项目物理运行参数信息变更及其配建储能的发电特性、用电特性发生变化时,由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发电机组发生注册信息变更的,相关信息由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电企业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章 发电企业市场注销
第二十七条发电企业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自动注销。
第二十八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不允许退出。满足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后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结构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进入条件;
(四)经营主体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上述发电企业,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电政策。
第二十九条发电企业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注销申请。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
第三十条发电企业申请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发电企业应当提交注销申请、合同处理声明以及相关支持材料。需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注销申请书中明确注销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
(二)自愿退出市场声明中明确已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的结算清算、电费清算等情况;
(三)转让/解除协议中明确尚未履行的批发侧、零售侧市场交易合同转让/解除处理方案和合同执行月。
第三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发电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注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三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每年开展发电企业持续性满足注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发电企业进行现场核验,发现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予以自动注销处理,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自动注销由电力交易机构发起,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发电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自动注销处理,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注册基本条件(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等情况);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四)企业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暂停交易,且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于即将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经营主体承担,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发电企业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5年。公示期间如果存在异议,则注销不能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发电企业再次申请注销。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注销后,电力交易机构将注销的发电企业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主体ID、发电客户编号、机组容量等)传递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完成档案变更。
第三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定期汇总注销完成的发电企业,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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