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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机构是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产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内设”到“独立”的发展过程。2015年,中发9号文及配套文件要求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明确可以采取公司制、会员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但实践中全部采用了电网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公司制。为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主管部门要求推进股份制改造,实现多元制衡,社会资本开始加入。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作者:赵晓林 展曙光)
在此过程中,股东的投资行为与利益诉求的平衡特别是分红权问题受到关注。据了解,已有多个交易中心的股东表达了分红诉求。笔者咨询了多个电力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得到不同回复,有的认为电力交易中心作为公益服务机构,不应分红;有的则认为股东享有分红权,但如何分红尚无明确定论。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力交易机构的股东能否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分红权利,值得深入探讨。
电力交易机构存在分红问题的原因分析
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和组织形式存在一定的“不匹配”
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定位、组织形式以及运营方式都直接关系到电力市场的公平、高效与可持续发展。中发9号文配套文件三《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简称“配套文件三”)明确,“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简称“234号文”)也再次重申,“交易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规范电力交易服务的专业机构”。可见,电力交易机构被明确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其主要目标是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定位是其存在的基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却普遍采用了公司制,这种带有明显投资属性的组织形式与其非营利性的定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公司制通常意味着股东投资、利润分配、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等商业特性,这与非营利性机构以社会公益为目标、不以分红为目的的定位原则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这种组织形式上的“不匹配性”引发了关于电力交易机构股东分红权的问题,即一方面需要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另一方面又面临股东对于投资回报的合理期望。
现行政策法规对电力交易机构分红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现行政策法规并未对电力交易机构的分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配套文件三和234号文等文件虽然明确“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机构应坚持非营利性定位”。但坚持非营利性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分红?这里需要厘清几个概念:
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能盈利”。“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指的是一个组织/法人的成立和运营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教育、文化或慈善等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组织/法人不能产生收入或盈利。相反,为了维持组织/法人的运营和实现其使命,其往往需要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这些收入可能来自捐赠、会员费、服务费、政府资助等。电力交易机构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配套文件三也仍然明确规定“交易机构可以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据了解,多数电力交易机构的营收还比较乐观。可见,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法人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仍然可以实现盈利,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能盈利”。
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能分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主要关涉法人主体的成立初衷,所指向的是法人所从事的活动领域。而分不分红主要关涉的是法人和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法人以实现某种社会、教育、文化或慈善等非营利目标为成立初衷,并围绕前述目标开展相关活动。而“不能分红”是指法人主体不向成员分配收益。可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和是否分红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能分红”。
第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并不一定是“非营利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且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可见,非营利法人需要符合“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分配利润”两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并不一定是“非营利法人”,也就不能得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就是“非营利法人”的结论,进而也无法得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不能向股东分红的结论。同时,电力交易机构均采用“公司制”,显然并不属于普遍意义上的“非营利法人”类型。
综上,由于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和组织形式本身存在不匹配以及政策法规的不明确,电力交易机构在分红问题上陷入两难。一方面,电力交易机构作为公司制组织,其股东有合理的期望获得投资回报,即分红;另一方面,电力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定位又要求其利润主要用于支持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非分配给股东。同时,根据目前政策法规仅有的对电力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定位,我们很难将电力交易机构直接定义为“非营利法人”,进而得出不能向股东分红的论断。
国内同为交易平台的交易机构
和国外电力交易机构的分红情况
国内同为交易平台的交易机构的分红情况
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在功能和定位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们都是为社会资源的交易、流动提供服务的平台,通过组织、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旨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织形式主要为会员制形式,或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不需要分红,也不存在分红问题。
但值得关注的是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是我国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家证券交易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全称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的成立是在全球证券交易电子化、去中介化以及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同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造已成为国际趋势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其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的设计,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先进理念,与传统的上交所、深交所的会员制模式相比,有了显著的创新和改变。北交所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这种结构有助于提升决策效率,加强风险管理,并确保交易所的运作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北交所还依照《公司法》对经营管理者实施监督管理,这有助于保障交易所的稳健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和目前的电力交易中心有些类似。关于分红问题,《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即并未禁止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分红。经查询,北京交易所的章程明确股东享有的权利中包括“获得利润分配”,即股东享有分红权。
国外电力交易机构的分红情况
各国的电力交易机构大多经历了历史变迁,目前,普遍采用公司制作为主要的组织形式,并实行会员制管理,同时保持着非营利机构的性质,也就不存在分红的问题。如美国PJM电力交易机构(PJM Interconnection, LLC)(简称“PJM”)是一个区域输电组织,负责美国1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电力批发市场的运行与管理,组织形式是非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LLC),由会员对公司进行管理。PJM的前身是宾夕法尼亚州和新泽西州的三家公用事业公司,于1927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电力联营体,于1997年3月转为有限责任公司。PJM的性质是非营利机构。又如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商AEMO(简称“AEMO”)负责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的组织运营,它的注册形式是有担保的公用事业公司,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实行会员制,通过市场参与者支付的费用而收回运营成本。再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独立电力系统运营商IESO(以下简称“IESO”)是加拿大电力批发市场运营商的典型代表之一,是安大略省政府设立的一个非营利机构,虽然其设立形式为公司制,其董事会成员由安大略省政府任命,其运营费用和许可证由安大略省能源委员会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 Pool(简称“Nord Pool”),Nord Pool被誉为全球首个真正意义上跨国的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机构,是交易规模在欧洲领先的电力市场交易机构。Nord Pool是一家股份制公司,股东是泛欧交易所和TSO控股公司,两者分别持有66%和34%的股份。Nord Pool通过向注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成员收取固定的年费及与交易电量相关的变动费用实现盈利。2022年,Nord Pool的董事会决定将利润中的5百万挪威克朗用于分红。可见,北欧电力交易所系营利性组织,并按照公司运营逻辑向股东分发红利。
电力交易机构分红问题的处理建议
鉴于目前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政策法规的模糊性,要解决我国电力交易机构的分红问题,国家层面完善政策法规是关键所在。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电力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回应电力交易机构能否分红的问题,消除电力交易机构在分红问题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当然,允许或不允许电力交易机构分红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不允许分红的影响
如不允许电力交易机构分红,可以确保电力交易机构不会追求短期利润,这将有助于最大程度保持电力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定位,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同时,如果允许分红,股东可能会因为追求利润而增加机构的风险敞口,而不允许分红则可以降低这种风险,使股东更加关注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另外,不允许分红可以减少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简化机构的治理结构,有助于机构更加高效地履行其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但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希望获得投资回报的股东来说,不允许分红可能会降低他们的投资意愿,影响电力交易机构的资本筹集和长期发展。从实践层面来看,国际上的电力交易机构主要秉持该种处理原则。
允许分红的影响
如允许分红,有利于促进电力交易机构的“公司化”运行,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234号文等政策法规提出要通过多元制衡的原则实现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多元化的股东结构意味着更广泛的利益代表,而股东分红权作为社会投资主体关注重点,分红机制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驱动力及其在公司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社会资本在投资时都期望获得合理的回报。这种回报通常是通过公司的盈利和分红来实现的。合理的收益预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如果完全不分红,单靠激发投资者的公共精神,可能会降低参与热情。另外,当投资者无法以股东身份获得应有的红利分配时,可能会采取非正规手段来获取利益,这不仅背离了电力交易机构采用公司制形式允许社会资本参与经营的初衷,也可能影响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分红可以敦促股东积极参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治理,对电力交易机构的运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推动电力交易机构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向股东分配红利可以促进资金、投资主体流动,平衡分红与再投资的关系,优化电力市场的资源配置,促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话语权”的流动。从实践层面来看,和电力交易机构同为交易平台的北京证券交易所采用了该种处理方式,真正遵从了采用公司制的初衷并最大程度地发挥了公司制运作的效用,也是对服务机构传统运营模式的重大突破。
当然,如前所述,电力交易机构被明确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其主要目标是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允许随意分红,可能会减少其可用于再投资和业务发展的资金,导致机构偏离其服务属性,转而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对电力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这对市场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但前述问题并非不可解决,如果决定对股东分红,可以通过严格把控分红机制,秉持合理分红原则,在规范分红程序并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有“条件”、有“限度”地分红,平衡股东分红权的享有与机构服务属性的保持。这样,电力交易机构可以在保障股东投资回报的同时,继续履行其服务市场的职责。这种平衡不仅有利于机构的长期发展,也有利于电力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综上所述,在决定电力交易机构是否应允许分红的问题时,不应简单以偏概全,需深入权衡多方面因素。
结论
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产物,其定位、组织形式以及运营方式都对电力市场的公平、高效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面对电力交易机构分红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权衡。一方面,电力交易机构被明确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这一非营利性定位是电力交易机构存在的基石,也是保障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在决定是否分红或制定分红政策时,我们必须坚守这一原则,确保电力交易机构不会因追求短期利润而偏离其服务属性。另一方面,电力交易机构普遍采用了公司制这一带有明显投资属性的组织形式,这与社会资本对于投资回报的合理期望形成了共鸣。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过程中,分红机制成为激励投资者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忽视股东分红权。
总之,电力交易机构的分红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需要深入分析和权衡多方面因素。只有通过构建一个既符合机构非营利性服务定位,又能有效激励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平衡机制,才能确保电力交易机构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国的能源转型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电力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回应电力交易机构能否分红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符合电力交易机构特点的分红机制,既保障股东的投资回报,又促进电力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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