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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我局修订了《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了《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唐邦洪,0851-86891194
邮箱:1281549860@qq.com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电项目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项目。
第三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坚持“安全高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市场主导、节约用地、保护环境”。
第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按总体规划,分年度建设实施。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管理、年度规模、核准备案、建设管理、电网接入、安全生产运行及监督等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并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须符合相关管理要求,落实资源、土地、生态、并网和消纳等条件。
第七条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应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规划内容应包括规划期内发展思路、面临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布局、重点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科学合理调整规划建设目标。
第八条规划应当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根据区域资源、土地、电网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统筹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三章年度规模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目标实施情况,对规划目标进行分年度管理,制定省级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明确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计划项目。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原则,不限申报时间和批次。
第十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区资源、电网消纳等条件,组织辖区内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分散式风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并抄送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散式风电项目需与乡村振兴结合,让村集体受益。
第十一条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与县级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涉及限制性因素意见,项目选址红线图、建设单位有关资信、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项目经济性测算等材料。
第十二条积极推动风电、光伏发电与煤电联营、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建设融合发展,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我省风电光伏先进装备制造相结合。推进“风光水火储”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按照区域新能源建设规模、电力负荷水平、电网需求等有序规划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消纳受限、电网末端区域的新型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产。鼓励项目投资主体自愿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和购买储能服务的比例。积极推进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采煤沉陷区、矿渣堆场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探索开展茶光互补项目建设,充分挖掘土地可利用空间。
第四章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核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风力发电项目的核准》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并进行公布,原则上项目备案在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办理。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投产情况报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主体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和建设准备,原则上风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一年内完成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申请延期核准、备案,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年度建设规模。每个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风电项目核准后,一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全容量并网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一年6个月内全容量并网发电。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申请建设延期,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并网规模。每个项目在建设阶段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风机选型,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风电项目,超过规模控制在单台风机容量之内。未按要求推进前期工作和未按要求建设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移除年度建设规模计划。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投资主体放弃项目建设,需按照程序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上报放弃项目建设的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论证。投资主体在项目建成之前,原则不得转让项目控股权,确因投资能力等情况需转让项目控股权,须按程序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环保、水保、用地等开工前手续。项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地相关手续;已办理林草使用手续的项目,如实施过程中涉及用地范围变更,而装机规模、建设乡镇无变化的,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变更批复后办理林草变更手续;装机规模、建设乡镇发生变化的,由项目原批准单位出具变更批复后办理林草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及林草植被恢复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项目设计、施工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减少开挖,加强生态修复和治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防止边坡土石方倾倒。风电项目采用混塔工艺的设计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光伏项目支架基础要采用对地表扰动较小的施工工艺。
第二十一条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取得核准备案后,优先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经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二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相结合。纳入我省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计划并按规定时序建成的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并按要求配置项目建设装机容量1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未按规定时序全部建成的实行市场化并网,超过规定时序半年内(含半年)建成的部分,按装机容量的2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超过规定时序半年以上但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建成的部分,按装机容量的30%(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以上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超过规定时序一年以上未建成的部分,不予并网。
第二十三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鼓励先进的风电、光伏发电装备制造企业研究开发适合我省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装备;鼓励风电项目选用符合我省条件的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充分开发利用风能资源。
第六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依据风电、光伏发电规划及年度建设规模,落实项目接入条件,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项目及时并网和消纳。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风电、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电网企业应依据年度建设规模,建立网源沟通机制,加强网源协调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
第二十七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风电、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光伏发电项目应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项目投资主体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投资主体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风电、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可结合实际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风电、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风电、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运行
第三十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成后,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除豁免情形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应按规定申请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建立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其提供的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量收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主题共同承担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调度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凝冻严重地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冬季需采取抗凝冻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设备,提高项目利用小时数,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降低对电网的安全影响。
第三十四条鼓励投资主体积极运用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技术,结合无人机、大数据、5G、云平台等先进技术和装备,科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项目投资主体须在贵州省可再生能源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生产运行信息,按周更新新建项目进度。根据国家“建档立卡”等要求,做好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项目相关信息填报。市级和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项目投资主体做好“建档立卡”工作,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
第三十六条鼓励风电、光伏电站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风电、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所在地要积极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得向投资主体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投资主体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失信行为、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恶意竞争等企业,其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安全事故、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等问题的企业,从严控制其项目开发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2021年9月3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97号),明确了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要求,有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持续增长,截至2024年底,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突破2773万千瓦(其中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1985万千瓦;风电累计装机达到748万千瓦),已成为我省第二大电力装机。随着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量占比不断提升,风机、光伏组件和储能技术的不断创新,我省风电光伏发电行业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同时,局部电网消纳困难、部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推进缓慢、少数项目施工破坏生态环境及植被恢复不到位,影响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修订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更好利用我省所剩不多的风能和太阳能资源,推进新形势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有序协调发展。以新质生产力为引领,加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统筹力度,壮大新能源产业规模,带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编制《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规划〔2016〕46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
5.《省能源局关于重新印发《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号);
6.《贵州省风电光伏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7.《风电光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三、修订过程
2024年11月11日组织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电网公司等单位启动《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2024年12月16日组织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电网公司等单位专题讨论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17日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向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部分新能源企业和省能源局法规处、电力处、运行处等部门征求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33条意见建议,目前已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采纳16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15条。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年度规模、核准备案、建设管理、电网接入、安全生产运行、监督管理、附则共九章,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办法》制定的依据、范围、原则等整体内容。明确《办法》所称风电项目包括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
第二章:规划管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划阶段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的范围和职责,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
第三章:年度规模。明确省级、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明确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提出鼓励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四章:核准备案。明确风电项目实施核准制、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备案制。同时,明确投资主体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的时间期限,明确县级、市级、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职责。
第五章:建设管理。明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阶段管理办法,明确投资主体开工前手续办理、施工期管理、电网企业职责。对于实行市场化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明确其配储要求和标准。
第六章:电网接入。明确电网调度机构落实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
第七章:运行调度。明确投资主体、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明确电网调度机构落实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凝冻严重地区的风电项目冬季需采取抗凝措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明确省级、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统计、管理职责。明确投资主体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变更、建设阶段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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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印发《贵州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细则》的通知,售电公司信用额度按照其提交的有效履约保障凭证担保额度确定。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前,必须按要求完成履约保障凭证首次缴纳,从而满足初始信用额度要求:过去12个月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按不低于以下额度的
“贵州造”新能源客车驶向“一带一路”,贵阳中安科技集团生产的电缆远销刚果等30余个国家,詹阳重工的极地全地形车驶向南极科考站,这些动辄数吨的“大块头”承载着贵州从代工配套向整装输出的跨越;而毕节明月工艺美术有限公司800余名工人精心雕琢“国际范”动漫手办,锦屏亚狮龙羽毛球占全球羽毛球市
6月9日,贵州电网新能源装机容量突破3000万千瓦大关,达到3158万千瓦,占贵州全省总装机的39.5%,超过火电成为统调第一大装机电源。新能源已成为贵州电网电源结构的重要支撑,“两型建设”进入加速期,为西电东送和区域绿色低碳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2025年上半年,贵州迎来新能源并网高峰,仅5月并网装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1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通过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形式,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参与需求响应、虚拟电厂、聚合交易等应用,为新
“从2015年首次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以来,我们用电成本降低。”近日,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受益者的贵州遵义铝业公司副总经理陈静说,电力市场化交易让他们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能源及电力改革作出了部署,要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0日,贵州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公告。《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经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贵州省绿电签约电量1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82%;1至5月结算电量33.5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10.16%,参与绿电交易的用户增至551家。据了解,目前,贵州已构建涵盖省内电能量、绿色电力等多个领域的交易品种,以及覆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多种交易方式的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6日,贵州省商务厅发布关于《贵州省关于促进商超等实体零售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降低用电成本。开展峰谷电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统筹三次产业发展,适时优化新一轮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集中组织商超等实体零售经营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6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划分峰、平、谷时段:(一)冬季(1-2月、12月)峰时段:9:00-11:00、17:00-23:00;平时段:8:00-9:00、11:00-17:00、23:00-0:00;谷时段:0:00-8:00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转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电力市场保底零售价格的请示》的批复,根据文件显示,原则同意中长期模式或非整月现货结算试运行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上月对外公示的1.5倍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原则同意整月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9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交易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方案所指电力需求响应为削峰、填谷类需求响应,全省或局部范围出现电力供需平衡缺口,视情况启动。邀约型削峰响应补偿价格上限为2.0元/千瓦时。邀约型填谷响应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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