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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号文(13):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

2025-03-14 13:14来源: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说电关键词:电价新能源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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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我们探讨了在机制电价下,存量项目的价格结算机制与现行政策的关系,并通过《136号文(11):机制电价下的新能源项目收益》一文中给出的分析模型,将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机制电量以及执行期限之间的关系用公式进行了说明。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总的来说,我觉得对于存量项目的收益目标还是要给予当初建站时的预期收益,只不过这种收益不再是累积发电量达到对应合理利用小时数之后就能兑现完毕的,而是会通过后续的发电量来继续补偿,最终达到在退出价格结算机制时,已实现的收入达到了当初的预期。

对于存量项目,我们还有财建[2020]426号文中规定的全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作为预期总收益的参考。

但对于增量项目,就没有这种确定了,我们先看下136号文中对于增量项目价格结算机制的描述。

2025年6⽉1⽇起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

(1)每年新增纳⼊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各地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电可再⽣能源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户承受能⼒等因素确定。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通知实施后第⼀年新增纳⼊机制的电量占当地增量项⽬新能源上⽹电量的⽐例,要与现有新能源价格⾮市场化⽐例适当衔接、避免过度波动。单个项⽬申请纳⼊机制的电量,可适当低于其全部发电量。

(2)机制电价,由各地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内投产、且未纳⼊过机制执⾏范围的项⽬⾃愿参与竞价形成,初期对成本差异⼤的可按技术类型分类组织。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确定⼊选项⽬,机制电价原则上按⼊选项⽬最⾼报价确定、但不得⾼于竞价上限。竞价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价值、电⼒市场供需形势、⽤户承受能⼒等因素确定,初期可考虑成本因素、避免⽆序竞争等设定竞价下限。

(3)执⾏期限,按照同类项⽬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起始时间按项⽬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选时已投产的项⽬按⼊选时间确定。

总竞价机制电量

每年国家都会给各地方下达年度⾮⽔电可再⽣能源电⼒消纳责任权重,这是一个比例值,地方年度消纳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当年全社会用电量的比值。

换句话说,在前一年末可以根据这个来年的指标以及预测的全社会用电量来给出一个年度消纳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的预期数值。

一定程度上,这个数值也就可以视为今年这个地区要消纳的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剔除掉生物质、地热、海上风电以及光热发电等计划性电量后,剩余的电量值理论上应该是本地当年可以纳入到机制电量的总上限值。

存量项目根据规则确定好本年度机制电量后,再从这个上限值里扣除,就可以获得增量项目开展竞价的机制电量的上限值。

这样计算得出的也只是上限值,因为量太多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在相同差价的条件下,需要补偿的总费用也越多,工商业用户分摊的压力也就越大,这也是为何文件中有“考虑⽤户承受能⼒”这样的话。

136号文要求各地的具体措施在年末前形成,那么也就意味着文件正式执行将于2026年开始。届时存量项目,也就是25年6月1日前并网的项目已经确定就这么多了,先把这部分电站每年纳入机制的电量理清。

存量项目每年的机制电量一定不会超过前一年,因为文件中对单个存量场站有申报机制电量的要求,最好的情况也只能是持平。

再加上一些电站因为执行期限到期,逐渐也将退出机制,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头一年给存量电站划出的整体机制电量将会是个封顶量。

而且,每一年通过竞价出清的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也会在出清时就带有数量、价格以及执行期限的属性。

所以每一年新增的机制电量规模上限最终就可以有如下公式:

年度非水消纳指标 × 年度预计全社会用电量 - 计划性非水电源年度上网电量 - 存量机制电量 - 已经出清的增量项目机制电量。

按文件说,如果年底发现非水指标完成不错,那么会对来年的新增机制电量进行缩量,这也是考虑用户承受力的问题。如果指标没有达成,可以适当增加以促进新能源的消纳,毕竟纳入机制的电量就要发出来,而你要想发出来就要通过场内交易出清发电计划。

通知第一年,有一句特殊的要求,增量项目纳入到机制的电量占比全部增量项目预计年度上网电量要和当前市场现状衔接

机制电价未执行前,执行当地政府授权合约的新能源电量就是非市场化电量,这些电量占比存量项目整体发电量的比值就要作为首年增量机制电量的参考。

我觉得最终这块的机制电量会根据风光项目来进行划分,比如当前某地风电非市场化电量占比整体风电上网电量为50%,光伏非市场化电量占比整体光伏上网电量为90%。

那么根据增量风电项目首年预计总发电量,参考这个数值的50%作为风电项目的机制电价竞价空间,光伏同理。

这是关于总量的部分。

个体出清机制电量

确定好可以纳入竞价的机制电量总量后,就可以开展关于这一年的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和电价的竞价,这个事儿要在年前完成。

文件中规定可以参与竞价的主体为已投运或者新年内将投运的项目,不论是投运的还是来年投运的,都要求是没有被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

言外之意,已经纳入范围的项目不需要每年都来重新进行竞价,将自动按照当初竞价出清的年电量和机制电价以及执行期限来进行差价补偿,直到主体主动退出价格结算机制或者执行期限到期。

文件第六条款中提及“各地将每年纳入机制的电量分解至月度,各月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当月分解电量的,按实际上网电量结算,并在年内按月滚动清算

相当于参与竞价的场站申报的电量上限应该是自己投产后预计的年发电量,不过这里可能就会出现两个事关如何出清电量的问题。

边际项目的出清电量该如何定?

假设规则要求场站一段式报价,即只申报一个电量值和一个电价值。

这个电量值应为年预计发电量,因为我觉得所有场站都希望自己的全电量都可以纳入到机制的范畴。

这样的量价对形成申报曲线后,再根据当年的总竞价机制电量就可以进行出清了,文件中提到原则上以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本期机制电价,但问题就是踩在边际上的申报电站,出清电量并不一定就是自己申报的总发电量。

如果说卡在了一半电量出清,那么这个电站今后每年纳入机制的电量就只有这一半么?这显然不大合理。

既然整体的竞价总电量在竞价前已确定,全部纳入到出清范围的场站应根据自己申报的电量比例来分摊总竞价电量,这样就会避免某些出清点上的电站出清电量不足的问题。

同时,这也比较符合文件中的描述“单个项⽬申请纳⼊机制的电量,可适当低于其全部发电量。

年中投运的项目该如何申报?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那些尚未投运但年内计划投运的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该如何申报?

如果只申报当年从计划并网开始的发电量,那显然有可能不是全年的发电量,而是几个月的,那么本次出清结果往后继续执行的话,显然不是这类电站所希望的。

可如果申报未来预计的全年电量,但实际年内会因为并网的时间而还完成不了,那么剩余的电量又该如何处理?

这一点我个人觉得,还是应当以年度预计电量进行申报,出清后也要分解到具体月份。

比如一个来年计划7月1日投运的电站,申报了年度发电量X,最后出清量为0.8X。

这些电量分解到前半年有0.4X,后半年有0.4X,前半年因为项目没并网,那么按照规则以实际上网电量进行补偿,按月滚动。

所以头半年的机制电量就会滚动到7月,和7月具体分解到的机制电量一起构成本月的计划纳入范围的机制电量。

虽然这样做,可能会使得年度实际执行了差价结算的增量项目机制电量小于总出清电量,但却可以避免年内投运电站的机制电量申报问题,为今后的结算提前做好量的准备。

这是对于增量项目机制电量的一些思考,主要在于每年竞价总量该如何确定,以及个体场站申报出清电量形式这两方面,供大家参考。

下一篇,我们去讨论下更加重要的机制电价,看看在文件的限价要求下,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会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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