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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广东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等抵消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业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广东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和/或广东碳市场特别配额(S-GDEA,定义详见《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抵消本企业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符合规定的1吨二氧化碳当量CCER、PHCER或S-GDEA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2024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PHCER和S-GDEA总量原则上控制在50万吨以内,优先消纳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CCER和PHCER,然后按照企业书面申请先后顺序允许用以抵消。
二、抵消条件
(一)单个企业使用量条件
1、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PHCER和S-GDEA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
2、企业提交的CCER和PHCER中,必须有70%以上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CCER或PHCER;
3、企业提交使用S-GDEA申请的,需同时使用PHCER抵消其实际碳排放量,企业使用的PHCER与S-GDEA总量中,PHCER的占比不少于70%。
(二)CCER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
2、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3、非来自广东控排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
广东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CCER类型和数量,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PHCER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PHCER须符合《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粤环发〔2022〕4号)要求,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同时,PHCER非来自广东控排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
(四)S-GDEA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S-GDEA须符合《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要求,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登记。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
使用CCER、PHCER和/或S-GDEA清缴履约的控排企业,必须按照本指引规定于2025年7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需要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CCER注册登记系统”)或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HCER管理系统”)或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函内容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24年度碳排放和配额情况、用于抵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或省级碳普惠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备案号、项目类型、项目产生地、产生减排量时间等)、CCER或PHCER抵消数量、S-GDEA抵消数量等,可参考附件1格式。书面申请函(一式一份)由企业盖章后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气候与交流处(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联系电话及传真:020-8362539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线上申请: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CCER注册登记系统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使用PHCER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PHCER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使用S-GDEA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允许抵消。
通过审核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经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在申请人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
(四)注意事项。
企业对所持有的CCER、PHCER或S-GDEA发起上缴抵消申请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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