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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2025-03-24 11:14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碳排放控排企业碳排放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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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控排企业应于7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全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1)应按规定于2025年4月15日前在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gdetsgdr/carbon)中填报202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据汇总表(详见报告系统通知公告)。

(二)2024年度全年停产的控排企业,需向地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在报告系统中填报相关停产情况。各地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停产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我厅。

(三)我厅将于今年4月至6月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2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碳市场控排企业名单及碳排放信息管理工作,2024年度新增报告企业(名单见附件2)需填报近三年(2022-2024年度)的碳排放情况。我厅将组织对2024年度新增报告企业碳排放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2025年度控排企业名单。

二、控排企业配额清缴(履约)

(一)我厅将根据《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核定控排企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并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crs/)对预发放配额进行调整。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反馈核定配额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业应于7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三)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或省碳排放特别配额(S-GDEA)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于7月10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管理系统或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发起上缴操作申请(相关指引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应如实提供本企业2024年度碳排放信息,认真配合核查、复查、抽查以及数据质量技术帮扶工作。

(三)各地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企业碳排放数据等保密信息。

附件:

1. 广东省2024年度控排企业名单.pdf

2. 广东省2024年度新增报告核查企业名单.docx

3. 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25年修订).pdf

4.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抵消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doc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1日

1.png

附件4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广东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等抵消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业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广东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和/或广东碳市场特别配额(S-GDEA,定义详见《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抵消本企业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符合规定的1吨二氧化碳当量CCER、PHCER或S-GDEA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2024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PHCER和S-GDEA总量原则上控制在50万吨以内,优先消纳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CCER和PHCER,然后按照企业书面申请先后顺序允许用以抵消。

二、抵消条件

(一)单个企业使用量条件

1、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PHCER和S-GDEA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

2、企业提交的CCER和PHCER中,必须有70%以上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CCER或PHCER;

3、企业提交使用S-GDEA申请的,需同时使用PHCER抵消其实际碳排放量,企业使用的PHCER与S-GDEA总量中,PHCER的占比不少于70%。

(二)CCER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

2、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3、非来自广东控排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

广东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CCER类型和数量,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PHCER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PHCER须符合《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粤环发〔2022〕4号)要求,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同时,PHCER非来自广东控排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

(四)S-GDEA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S-GDEA须符合《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要求,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登记。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

使用CCER、PHCER和/或S-GDEA清缴履约的控排企业,必须按照本指引规定于2025年7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需要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CCER注册登记系统”)或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HCER管理系统”)或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函内容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24年度碳排放和配额情况、用于抵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或省级碳普惠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备案号、项目类型、项目产生地、产生减排量时间等)、CCER或PHCER抵消数量、S-GDEA抵消数量等,可参考附件1格式。书面申请函(一式一份)由企业盖章后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气候与交流处(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联系电话及传真:020-8362539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线上申请: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CCER注册登记系统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使用PHCER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PHCER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使用S-GDEA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允许抵消。

通过审核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经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在申请人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

(四)注意事项。

企业对所持有的CCER、PHCER或S-GDEA发起上缴抵消申请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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