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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云灏
作者供职于华北电力大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
崔正湃 姚冬
作者供职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成为完善全国电力统一大市场,支撑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2024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完善了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是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统一了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侧市场主体范围和交易标的物。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形式,完善了新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为电力用户提供了更丰富的新能源市场化交易选择。
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建议推动带补贴的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和新能源交易,明确绿色电力交易中新能源电能量收益、绿证收益和政府补贴之间的关系,建立绿色电力市场、新能源交易和差价合约融合机制。
一、绿色电力交易和
新能源交易的联系与区别
(一)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应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确定了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侧市场主体范围和交易标的物。
明确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侧市场主体范围。当前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侧市场主体为风电(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光伏(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建档立卡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明确绿色电力交易标的物。绿色电力交易标的物为新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和电量对应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其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由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表征。
新能源交易当前已经成熟,也是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新能源交易交易标的为新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不含电量对应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二)绿色电力交易要点分析
绿色电力交易机制规范了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结算和偏差管理、绿证核发划转与唯一性等内容。
交易组织和交易方式方面,绿色电力交易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绿色电力交易属于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应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价格形成机制方面,绿色电力交易实现新能源电能量和绿证分离,新能源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绿色电力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和偏差管理方面,电力交易机构向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交易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二是绿证部分结算数量、价格、结算费用,三是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其中,电能量按照跨省区、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绿证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
绿证核发划转与唯一性方面,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确保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性,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
(三)绿色电力交易与新能源交易的区别
发电侧市场主体范围方面,两者相同,均为集中式或分布式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交易规则方面,两者基本类似,均属于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同样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交易标的物方面,两者不同,新能源交易标的物为风电、光伏项目所发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合理反映新能源电量的电能量价值。
绿色电力交易面向既有电能量需求,又有绿证需求的电力用户;新能源交易面向只有电能量需求,没有绿证需求的电力用户;同时,参与新能源交易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绿证交易,将绿证单独交易转让给电力用户。也即绿色电力交易可以拆解为“新能源交易+绿证交易”,对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最终实现殊途同归。
二、新能源参与电力
市场发展形势分析
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不断提升市场交易规模,随着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之间区别的明确,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形式得以进一步完善,同时健全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为电力用户和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市场交易品种选择。
(一)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区别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形式不断完善,稳妥扩大新能源入市规模。
当前,我国各省(区)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形式尚不统一,宁夏、山西等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并存,部分省份只有绿色电力交易。
随着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的完善,统一了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市场的交易形式和交易标的物,为风电、光伏项目公平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新能源交易、绿证交易提供了政策依据。绿色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是中长期交易中的一种形式,从而在中长期交易市场模式下,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和绿证“证电合一”交易);也可单独参与新能源交易(单独的电能量交易),其电量对应的绿证可单独参与绿证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均属于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形式,丰富了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选择市场交易的类型,有利于稳步扩大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规模。
(二)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改变目前绿色电力交易锚定煤电交易价格的状况。
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明确了绿色电力价格由新能源电量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两部分组成,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两部分均应由市场交易形成。当前,我国绿色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单一,绿色电力交易价格、新能源电能量价格、绿证三者价格失衡。
目前,我国多数地区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市场价格参照煤电中长期价格,而新能源交易价格普遍低于当地煤电基准价,绿证交易价格也不高于度电1分钱。以新能源装机大省为例,山西、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实际情况,新能源交易价格普遍低于当地燃煤基准价;绿证交易价格方面,依据2024年9月最新成交结果,每个绿证(1000千瓦时电量)成交均价为10元,折合度电1分;而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的地区,绿色电力交易价格锚定了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度电普遍高于燃煤基准价5~6分。
绿色电力、新能源电能量、绿证三者价格失衡,使市场交易不能公正反映新能源电能量和绿证的价值,导致部分没有绿证需求的绿色电力用户多承担了用能成本,另一方面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需要发电企业自愿放弃补贴,发电、用电两侧均未能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依托统一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明确了绿色电力、新能源电能量、绿证三者价格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地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三者的交易价格,完善三者价格的市场交易形成机制。
(三)为用户提供更多选择,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用能成本,进一步提升电价竞争力。
绿色电力交易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的独立性和唯一性,为电力用户和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新能源交易、绿证交易提供了基础,为电力用户提供更为灵活的市场化交易模式。
对既有电能量需求,又有绿证需求的电力用户,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对只有电能量需求,没有绿证需求的电力用户,可以参与新能源交易,与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开展电能量市场交易。此外,即便是外向型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绿证方式解决环境权益价值,在兼顾用能成本和用能便捷性的前提下提升产品竞争力。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实践过程中,电力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与新能源电站的市场化交易方式,电力用户和新能源电站选择权更多,可以兼顾用电成本和能源绿色转型要求,更好地发挥新能源电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新能源参与
电力市场的发展建议
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是构建能源电力统一大市场体系,通过市场化手段提升能源资源优化配置能力的重要措施,应进一步明确带补贴的新能源电站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关系,融合绿色电力市场、新能源交易和差价合约等新能源市场机制,完善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基本机制,利用市场交易手段科学发现新能源价值。
(一)明确新能源电能量价格和补贴分离,推动带补贴的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
当前对于带补贴的新能源电站在绿色电力交易、新能源交易中的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之间的关系未做明确说明。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是我国针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技术未成熟时期,在电能的电能量价值外,根据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制定的技术性补贴,反映的是可再生能源不同发展阶段技术创新、绿色转型等技术成本。
绿色电力市场、新能源交易通过市场交易手段有效发现了新能源的价值。绿色电力市场发现的是新能源的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其中电能量价格是新能源发电的电能量价值,绿证价格反映了新能源发电的环境价值。新能源交易发现了新能源的电能量价格。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发展过程中,需探索明确新能源电能量价格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分离,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的电能量价格,科学推动带补贴的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
(二)明确绿色电力交易中绿证收益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一部分,超过绿证收益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按原有路径分摊。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反映了新能源不同技术发展阶段的技术创新、绿色转型等成本。绿色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绿证价格,反映了新能源发电的环境价值,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属性相同。
随着新能源的环境价值被市场认可,绿证能够通过交易形成市场价格。根据绿证收益的经济价值属性特点,绿证收益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畴,应明确绿证收益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一部分,但交易形成的绿证价格不能反映新能源不同阶段的技术创新、绿色转型等全部成本,超过绿证收益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应按原有路径分摊。
(三)研究建立绿色电力市场、新能源交易和差价合约融合机制。
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成为我国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综合新能源出力波动性等技术特点和建设、运营成本下降的形势,欧美形成了差价合约交易机制,代表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发展趋势,差价合约通过设定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基准电量和基准电价,提升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积极性,并有效保障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收益。
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机制明确了新能源电站参与绿色电力市场、新能源交易、绿证交易三种市场交易之间的关系,在电力市场实践过程中,需进一步研究建立绿色电力交易、新能源交易与差价合约等各类市场制度的融合机制,明确新能源发电价值在电力市场交易中的发现形式,提升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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