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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的底层逻辑(九):计算基数与顺价模式

2025-05-26 13:18来源: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说电关键词:分时电价电价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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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到分时电价执行范围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的计量就要按照政策公布的时段进行分时计量。

最后结算的分时到户电价,不仅与该时段的浮动系数有关,也和系数相乘的计算基数有关。

计算基数虽然电度电价,也就是分时体系中的平段电价,但1093号文中并没有明确这个浮动电价的范围。

而最终到户的电度电价中包含了若干组成部分,在第三监管周期内有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线损费,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

这五部分价格组成中,谁能够成为分时电价计算的基数各省目前的选择有异,并不统一。

讨论谁该被纳入到分时浮动的范围,如果从逻辑的角度看,那么理应只有具备分时属性的价格才应该作为浮动计算的基数。

所以本篇就这几个价格组成部分,探讨一下到底哪些价格部分具备分时属性。

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可以理解为用电方在市场中的购电结果,虽然采购的都是电力这种商品,但把电力附以时间属性后,不同时段采购的电力,会因为市场不同的供需情况而有不同的价格。

所以从天然属性来看,电力商品的时间属性决定了购买它的价格具备分时的属性。

目前上网电价的形成方式根据购电形式而有所不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的上网电价,统一由电网公司代为在市场中获取,零售用户的零售电价,由售电公司来制定,直接交易的批发用户自动从批发侧市场获取价格。

如果说当地的电力市场还没有开展现货交易,依然在用中长期的方式在组织市场,而且中长期也没有按照分时的情况来签约价格,那么也就意味着天然具备分时属性的上网电价因为市场组织的原因没能够形成分时的结果。

实际结果就是通过交易形成了一口价,而这个一口价还需要依靠行政分时指令来强制进行分时。

如果说当地市场开展了现货交易或者中长期交易也要求按照分时来签约,那么工商业用户的上网电价理应就该有相应的分时结果。

直接交易的批发用户最直接,批发市场已经分时,那么自然自身的上网电价也就分时。

零售用户的还要看情况,本质上批发市场分时后,售电公司在成本侧购电已经是分时的方式了,但至于零售侧是否要把这个分时属性传递,目前并不完全由售电公司做主,多少受到当地政策要求。

如果允许零售分时签约,那么相当于零售电价就具备了分时的结果;但如果不允许分时签约,还是形成一口价的形式,那么还是需要后续的行政指令来做分时处理。

对于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但因为代理购电价格属于月前公布的价格,彼时月内的市场还未开启,所以依然用行政指令来进行分时。

不过因为天然具备分时的属性,不论是通过批发侧市场自然形成分时结果,还是靠后续行政指令来形成分时结果,都注定上网电价部分是必然要进行分时的。

那么在行政分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其理应被纳入到最终的浮动基数中。

线损折价

线损折价本质上是一种以价代量的方式,虽然最后结算显示的是用户用电量×线损折价的方式,但转化成线损的电量的角度应该是线损电量×线损电量购电价格的形式。

而线损电量的发生是伴随着实际用电量的,某个时段内用电量的高低也决定了该时段内线损电量的高低。

目前在核定每个用户需要承担的线损电量时,采用的是全系统统一上网环节线损率的方式。

线损电量也来自于电厂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综合线损率就是线损电量,而上网电量又是实际用户使用电量和线损电量之和。

所以线损电量就和用电量成固定比例关系,比例系数为:线损率/(1-线损率)。

所以从电量的角度看,线损电量也具备了分时属性,所以代表它的线损折价也应该分时。

只不过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线损电量并未参与到市场交易中,依然是由电网公司统一代理采购,并非是用户自行采购。

虽然天然具备分时属性但受制于目前市场的组织形式,这部分价格依然属于计划的范畴。

输配、系运和基金

整体电价中占比第二大的部分就是输配电价,但过网电量在不同的时段内虽然会有不同的数量,但从输配电成本的角度看,这些成本并不会因为用多用少而发生变化。

原因主要是电源侧的供电成本包含变动成本,不同时段因供电量的不同而成本有差异,那么结果就是供给的边际成本会随着供给量的变化而变化。

但电网侧的成本基本都是固定成本,所以边际成本没有变化,导致过网量的变化不会影响已经投入的固定成本的变化。

所以输配电价不具备分时属性。

系统运行费可以理解为一些已经核定好的容量补偿费以及损益费用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或者分享而形成的折价费用。

附加基金也只不过是随着电价而收取的一些与电力发展有关的配套基金费。

这两者显然也不具备分时的理由。

基数的选择

所以从分时属性上来看,上网电价和线损折价应具备分时属性,剩余三部分不具备。

短期内线损电量未能参与市场交易的话,相当于只有上网电价的部分应有分时的结果。

而剩余四部分如果在当地也被纳入到分时电价计算的基数中,那么这肯定不是市场的推动,而是政策的强制。

圈定更多的价格部分也就意味着更大的峰谷价差。

但随着现货市场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省份都在选择只保留上网电价部分参与分时电价浮动的方式,剩余四部分不再浮动,顺价叠加。

这种方式也叫做顺价模式,也就是说与市场交易有关的分时结果进行传导,其它价格组成部分顺向叠加。

剩余四部分不参与浮动,也就意味着到户的峰谷价差开始与购电价格价差一致,市场供需所反映出来的价格差距成为到户电价价格差距的唯一来源。

这也让电价的各个组成部分回归了自己本来的属性。

不过面对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以及零售一口价的形式,行政分时还在发挥它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的市场发展还不足以马上取消行政分时手段。

而且各地也并不都是统一选择只纳入上网电价部分参与到分时浮动,统计下来全国有8种情况在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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