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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直连”有何新意?

2025-06-03 08:41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葛志坚关键词:绿电直连电力用户绿色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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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下称650号文件)在网上公布,这是今年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发布“136号”文件之后的又一件大事。其实早在2025年2月,江苏省就已经下发了《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5号),将常州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5个项目列为江苏省首批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内蒙地区2023年就有“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更是典型的“绿电直连”。如今,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层面推出的“绿电直连”,有何新意?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文 |葛志坚 项目投融资与公司业务部 合伙人)

一、“直连”用户

650号文件提出的概念是“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

这里提法是“直连线路”,意味着打破现有电网供电营业区,可以自行投资建设“专线直供”模式;但较之内蒙等地规定,又限缩供电对象为“单一电力用户”。“单一电力用户”是否应理解为“一个法人”?我们理解,如果“绿电直连”需要逐项批准的话,向多个用户(负荷)也并会造成对供电营业区制度的破坏。故650号文件对于向多用户“绿电直连”的开了个口子,提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新能源项目要求

1、配备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项目,需要“足额缴纳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2、新能源消纳受限的项目,需要“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但何种手续并未明确;

3、新能源项目须纳入省级“指标”(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330)千伏;

4、新能源项目既可由用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投资(还包括用户与发电企业的合资主体);

5、上网方式:“以荷定源”。项目整体新能源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60%;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电网反送电。

三、交易安排

650号文件规定了两种情况:

1、电源(发电企业)和负荷(用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之间交易电量及上网电量应按照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现行绿色电力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组织安排,需要“进场”(电力交易机构)并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650号文件的表述是否为前述我们分析的含义?有待于进一步细则明确。650号文件也提出了“电源(发电企业)和负荷(用户)可以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电源(发电企业)和负荷(用户)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如同以往的相关政策,“绿电直连”作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还是需要各地方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在行业发展即将进入新频率的关键时期,“绿电直连”是否能够解决新能源消纳的痛点问题?颇值得业内人士重点关注。

详细文件内容如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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