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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观茶君谈了几点对绿电直连的看法,对价格模糊表达了遗憾。有朋友读后留言,建议观茶君就绿电直连的价格给出”建设性意见“。
说实话,价格问题太复杂了,尤其是与电力有关的价格。仅针对项目缴纳的费用问题谈一点肤浅认识吧!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团队)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合理缴纳相关费用。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针对该表述,观茶君觉得可以将费用缴纳问题分解为:“如何界定是否合理”,“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哪些费用”,“各地能否减免费用”等几个问题。
一、如何界定是否“合理”?
“合理”看似简单,但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实很难判定。观茶君觉得,以下几个角度可作为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要考虑政策导向,核心就是看绿电直连的意义和紧迫程度,以确定要不要给绿电直连更大的价格激励。简言之,价格是杠杆:如果意义重大,需要且紧迫,那就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采取价格激励措施,鼓励绿电直连的发展,反之,则无须给予价格激励。结合政策和各方分析来看,观茶君倾向于认为:是采取价格激励措施的时候了。具体原因见各界对绿电直连意义和必要性的分析。
其次,要考虑绿电直连本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政策,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市场”“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项目内部则依据协议自行结算。项目的电量至少分为三种,包括与外部结算的上网电量、下网电量,以及内部结算的自发自用电量。这三种电量内外有别、性质不同,需要区别对待,不宜一刀切。
再次,要考虑“参照物”,确定绿电直连缴费“向谁看齐”。如果把绿电直连项目向电网企业的传统用户看齐、按传统用户的标准要求缴纳输配电费等相关费用,那么,表面”公平“之下,显然无助于绿电直连的发展;而且,绿电直连项目承担了相应的投资风险、供电中断风险等一大堆风险,结果却与传统用户无异,观茶君觉得这本身就显失公平。
绿电直连,相当于新能源电站直接接入用户,与自备电厂最相似,又被称为“绿色自备电厂”,且绿电直连政策本身具有“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的目的,因此,观茶君建议参照自备电厂和风电光伏项目承担相关费用,且享有的政策优惠应不低于自备电厂和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绿电直连的电源不是普通的电源,而是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比余热、余压、余气等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更具——至少是“同具”——绿色价值,因此,项目享有的政策优惠应不低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标准。
二、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在明确前述“合理”标准的基础上,绿电直连缴纳的相关费用就比较明确了。
1、输配电费
(1)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不缴输配电费。
观茶君的理由是:
一是从缴费实践看,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部分不缴输配电费,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更是不缴,因此,类比之下,没有理由让“绿色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部分缴纳输配电费。
二是从政策法规来看,没有收取依据。“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不允许电网企业投资,也就不是电网企业的资产。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配电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电网企业也就没有了收取输配电费的法律基础。
(2)项目的下网部分,应缴纳输配电费。
下网部分,因使用了大电网的输配电网络,应按电量和电压等级缴纳相应的输配电费,这与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的待遇无异。
(3)项目的上网部分,不缴纳输配电费。
项目的上网部分,相当于作为绿色电源上网,按照现行规则,输配电费计入电价,由用户承担,项目无须承担。
2、系统运行费用
关于系统运行费用,是几项费用中最让观茶君头大的,也是最有争论的费用。因为除了系统运行费用,还有系统备用费,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交叉,又有不同;而且各种说法都有,唯独缺乏权威部门的结论。
系统运行费用,源自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的规定。根据该《通知》,“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自此之后,系统运行费就进入了用户的账单。一般理解,系统运行费覆盖整个电力系统的调节成本,包括辅助服务(调峰、调频、备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等。
而且,经询问多地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均反馈对于自发自用部分,未缴纳系统运行费;对于下网电量,则作为用户承担了系统运行费。
备用容量费,针对自备电厂用户征收,目的是补偿电网为其提供的备用容量服务(如故障支援、调频稳压),因此,从“备用”的角度讲,与系统运行费有交叉。关于备用容量费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备用容量费与基本电费不能重复征收;二是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余热、余 压、余气自备电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各地均出台了相应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政策,有的全免,有的减半征收,因此,观茶君认为,作为“绿色自备电厂”的绿电直连项目也应该享受系统备用费减免的政策。
基于前述原因,观茶君认为在政策过渡期内,对于绿电直连项目的系统运行费可采取如下原则处理:
(1)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参照自备电厂处理,不缴纳系统运行费用。
(2)项目的下网部分,按用户处理,缴纳系统运行费用。
(3)项目的上网部分,按照绿色电源上网处理,不缴纳系统运行费用。
3、政策性交差补贴
(1)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参照执行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余热、余 压、余气自备电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规定。
(2)项目的下网部分,按用户处理,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
(3)项目的上网部分,按照绿色电源上网处理,不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
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和下网部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项目的上网部分,按照绿色电源上网处理,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简单概括,绿电直连合理缴纳的费用包括:
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减免(各省的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免征,有的减半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项目的下网部分,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项目的上网部分,无需缴纳上述费用。
三、各地能否减免有关费用?
答案是肯定的。文件的表述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也就是:
只要不违反国家规定,就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当然,作为律师观茶君提醒一下,各地在减免费用时要注意权限:如果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确定的费用标准,则地方没有减免的权利;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确定的费用或标准,则可由地方依法减免。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相关费用”仅仅是绿电直连价格问题的一部分,足见电力价格问题之复杂。
限于水平,观茶君也只能抛砖引玉,谈一点肤浅认识,供有兴趣者以为批评之用。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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