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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深谷浮动比例由原较平段电价下浮60%扩大到70%

2025-06-24 17:33来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键词:分时电价峰谷电价江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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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4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化用户上网电价(代理购电价格,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深谷浮动比例由原较平段电价下浮60%扩大到70%,尖峰浮动比例保持较平段电价上浮80%不变。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详情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为:

1月和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20:00;低谷时段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2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时段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7-9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7:00-23: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8月的20:30-22:30,取消9月尖峰电价;低谷(含深谷)时段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3-6月和10-11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含深谷)时段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在3-11月常态化设置午间深谷时段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政策: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为深谷时段。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和基数

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化用户上网电价(代理购电价格,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深谷浮动比例由原较平段电价下浮60%扩大到70%,尖峰浮动比例保持较平段电价上浮80%不变。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优化执行范围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分时电价政策要求,衔接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原暂缓执行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恢复执行分时电价。调整后,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前,工商业用电结算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5年中长期合同的,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适时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及时调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应尽快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经营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规定。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三)增量配电网区域内企业执行本通知。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之间参照本通知执行,所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电网企业要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装置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为用户提供分时电价完整性计算服务,对采集电量曲线数据缺失的异常情况,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分时电价执行情况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工商业用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和解读分时电价在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执行。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282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政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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