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有关1129号文的诸多细节我们通过前述文章基本分析完毕,系列最末我们聊一点儿偏宏观的东西。
这份文件的出台旨在给分布式7号文和绿电直供650号文没有说清楚的各类费用以明确的价格机制,而且范围涵盖了电源和负荷位于同一建设用地内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公共电网保供的责任和应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重新匹配,这也会在行业内掀起一波有关“容量功能”的讨论,进而让"电力随时想用就随时可用"服务逐渐深入人心。
公共电网由源侧和网侧共同构成,供应保障服务也就可以拆分为归属于源侧的系统运行费和归属于网侧的输配电费。
这两部分费用都代表着容量的服务,这也为今后可能在后续监管周期逐渐推广的以“占网容量”为计算依据的各类容量费奠定基础。
不过我觉得文件推出的目的不仅仅在这些技术层面,还有一些宏观层面上对于暂存矛盾的解决。
全文四大部分中的第二大部分名为“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如何理解这公平二字?
有人会说公共电网承担了全部电量的保供责任但并没有向这类用户收取到相关费用,1192号文解决的是公共电网和就近消纳用户之间的不公平。
但从更大的视角看,实际上解决的是就近消纳项目和其他普通工商业用户在分摊公共电网容量费用时的权责不匹配问题。
为何这么说呢?我们先要回头看看源侧和网侧有关容量的费用是如何产生的。
非市场化核定费用
到户的一度电到底有哪些成本组成,大体可划分为电能量价格和输配价格,而电能量价格中又包含了生产费用、辅助服务费和容量费,后两者就对应源侧的调节费用。
市场内的交易费用,由发用两侧主体在中长期市场以及现货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产生,但此外的费用多多少少都有规则指定的痕迹,是通过某种机制来核定出的费用。
相当于说每个用户所交的电费中,涉及交易的看实际发生电量以及交易的价格,而涉及到非交易的部分完全看全部用户总共要分摊的费用总额是多少,然后再看每个用户自身需要分摊多少。
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总费用的核定,另一个是分摊的机制。
电源容量费目前走的是容量补偿机制,政府核定好单位容量的价格,然后根据各类电源可提供的有效容量进行拨付。
辅助服务费根据电网发布的资源需求和各调频主体的竞价情况来出清总体的费用。
而电网的输配电费也是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以监管周期的形式由国家进行核定,包含准许成本和合理利润。
这三类费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难以找到点对点的责任方式,好比公共电网提供了一项面向全部用户的集体服务,产生的费用就需要面向全体用户进行分摊。
但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分摊机制的原因导致实际收取上来的费用和核定好的费用有偏差,也就是发生了损益,那么按规定不论是多收的还是少收的都纳入到下一个缴费周期内。
涉及到源侧的费用因为是按月核定总费用,所以本期的损益就滚入到下月的总费用里。
但涉及到输配电费的费用因为是按三年监管周期核定,所以时间跨度就比较长,但也可以说就算是暂时在本周少收取的费用也会放到下一周期再收回来。
所以不论最后的分摊机制是怎样的,从更大的时间尺度上看,该收的一分不少拿,不该收的一分也不多要。
那么就算暂时电网和就近消纳项目因为容量费的问题可能发生投入的资产无法通过用户的输配电费回收的情况,这部分差额也会滚入到下一周期统筹考虑。
可见从公共电网收费的角度看,矛盾点并不算大,只不过是钱早拿还是晚拿的问题,但从分摊机制上看,矛盾就有了。
以普通工商业用户的视角,当期这些就近消纳项目没交的差额摊入到下一周期让全部用户一起分摊?不公平的机制就诞生于此。
两部制服务的危机
我们单看电网的输配电费,每一监管周期基本会把整体核定的费用分成两大部分,分别为占大头的固定资产回收费用和运维费。
前者依靠输配容需量电费回收,后者靠输配电能量电费回收,核定的容量电价和输配电价参照整体的供电容量和预测监管周期内的输配电量。
如果这些没什么差头的话,那么按道理不会在当期发生较大的输配电费应收和实收差额。
不过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和一些政策的出台,在两部分费用的回收方面都产生了一些危机,我称之为容量缩减和电量缩减。
对于容量缩减,主要是体现在多数用户存在大马拉小车的情况,也就是报装了一个很大的变压器但实际网供最大功率却不是很高,这可能源自部分用户自身报装接电时变压器容量选择偏大。
而国家先后出台了可以按照合同最大需量以及实际最大需量缴费的方式,两部制用户就可以结合自身的容需量情况进行选择。
那些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费的用户,假设都是处于最优费用,目前需量电价是容量电价的1.6倍。最大需量×需量电价转化为(最大需量×1.6)×容量电价,相当于电网向这些用户收上来的容量费用所依据的容量是最大需量的1.6倍。
这个数值没有达到报装的容量,所以我称之为发生了容量缩减危机。
而且这种情况也可能是因为分布式电源的介入,倘若用户负荷曲线和光伏发电曲线较为匹配,也可能进一步降低最大需量,进而缩减了更多的应缴容量。
电网按照报装容量来建设和配置设施,而且按照供用电协议不管用户是否使用,还要按照最大容量提供供电保障,但收取上来的容量费却没有完全反映出这部分责任。
这就造成了电网提供的保障容量高于用户实际使用容量这一情况,容量输配电费在当期收取不足。
电量那边也同理,大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过网,导致实际过网电量低于预测电量,那么收取上来的输配电量电费也不能覆盖本期的运维费用。
而这些差额就会一起滚入到下一个监管周期内,假如继续按照目前的缴费方式也就是分摊机制进行分摊的话,就形成了别人没有履行的责任摊到了全部用户头上。
那些依然按照常规方式缴费的工商业用户,相当于在接下来的周期要承担高于自身应该承担的部分费用,而1192号文推出的价格机制,想要解决的就是这个事儿。
小矛盾与大矛盾
一切的差头其实在于下网电量被自发自用替代一部分,但是这部分本该电网来提供的用电量的随时可用性还是要靠电网来保障,不过费用没收到。
那么解决之道就类似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费,把这部分自用电量对应的保障服务费用收取上来就可以补上这个收费上的小矛盾。
这些应该承担这些费用的用户按照新机制多交出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下一周期全部用户可以少交出的费用,这又解决了大矛盾。
但目前这只是一个试点先行,毕竟从两个危机角度看,一个就近消纳项目在这两方面都会造成较大费用空缺,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系统的空缺都是由这类用户所造成的。
那些普通的分布式项目,那些大马拉小车的工商业用户,都是未来要逐步纳入到新缴费机制的。
最终大家会从目前以接网容量和下网电量为分摊依据的缴费机制过渡到按照“占网容量”进行缴费。
源头的总费用核定自然有该有的办法,但分摊机制也需要进化,分摊依据要能够代表用户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程度,这也是新型电力系统对新型收费模式的需要。
而容量费在整体电费中的占比增加,也会促使一些可以“减容降需”的技术手段的应用,其实也就是表后的源荷储的联动,虽然是老生常谈,但却找到了更该去重视的原因。
对于1192号文的一点宏观思考与大家分享,明天最后一篇我们来做个总结,把这两周关于该文件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汇总,便于大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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