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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号文推出的“稳定供应保障费用”包含两部分,分别是“通道保障服务费”,对应输配电费;“调节服务费”对应系统运行费。
(来源:黄师傅说电)
有关输配电费的方方面面我们通过前述几篇文章已经分析过了,而对于系统运行费,文件规定暂时按照下网电量收取,也就是和现状一样,维持不变。
但不论是正文还是之后的答记者问实录里,都有一些表述代表未来系统运行费的收取方式也会发生变化。
在正文中提及:
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暂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缴费过渡;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在答记者问实录中:
实际操作中,考虑到适应新政策的基础不一样,因此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的缴费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输配电费方面,由于目前高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多数已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政策,适应新政策的基础较好,《通知》明确就近消纳项目的输配电价由两部制改为主要按接网容量缴费;系统运行费方面,由于目前用户都是按下网电量缴费,对实行按接网容量缴费需要一定适应期,《通知》明确暂继续按下网电量缴费,未来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过渡。
未来的走向还是很确定的,那就是系统运行费也要按照容量方式缴纳。
不过是否是目前系统运行费里的全部二级子项都要以这种方式来缴费,我们还需要讨论下,那么首先我们要清楚在第三监管周期出现的系统运行费里,目前大致都包含哪些科目。
系统运行费的子项
系统运行费目前是电力价格组成里面最复杂的存在,因为子项繁多,而且不同地区还包含了不同的子项,就算是名字相同的子项各地的处理机制也并不一定相同。
但因为“系统运行”这四个字范围太大了,所以放到这里收费的任何子项多多少少都可以解释自己为何具备放到“系统运行”范畴里,所以就变成了一个大杂烩。
目之所及,目前子项最多的省份已经高达9项,再加上即将执行的新能源机制电量补偿,那么就会有10项的存在。
这些名目大致可以划分成4类,分别是辅助服务费、容量费、损益费以及摊销补偿费,我们一个一个说。
辅助服务费
辅助服务费是国家第三监管周期526号文明确单列于系统运行费中的,同时也要求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的省份,辅助服务费开始面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目前辅助服务的品种不多,现货市场运行后的地区主要是调频服务,有些增加了爬坡辅助服务,正逐步探索备用辅助服务,这些服务针对的都是有功功率,作用是为了防止电力系统短期供需失衡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根据辅助服务市场出清和执行情况计算出当期的辅助付费,日清月结,然后由分摊对象按照电量进行分摊,分摊对象里必然有工商业用户。
不过在我看来,辅助服务费仍然属于调节服务的一种,是短期内系统平衡的保供手段之一,那么归于1192号文提及的“调节服务费”天经地义,这样也就会面临着今后按照接网容量来缴纳的可能。
容量费
系统运行费里的容量费针对的是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各类电源主体,主要有燃煤机组,抽水蓄能机组,有些地区还会加入独立储能和燃气机组。
如果说辅助服务是用来调节短期内的发用平衡,那么各类稳定可用容量的存在就是长期用电可靠的保证。
但因为系统负荷电量呈现波动性,而源侧供给能力的建设是按照社会最大可能负荷再叠加一定冗余度来设计的,所以一个高于1的供需比就会使得很多机组容量长期“闲置”,若无手段收回投入,那么这类长期可靠的保障就没有人愿意投入。
解决闲置容量的方式可以采用市场内的稀缺电价机制或者建设容量市场,也可以通过市场外的统一补偿机制来实现。
就我国目前电力市场现状,逐步探索基于有效容量的补偿机制是最稳妥的做法,未来也会逐渐迈入容量市场的范畴。
各类容量费的收取逻辑就是按照规则确定好每期应收的总容量费,然后按照工商业用户的用电量进行分摊。
辅助服务和电源容量就构成了短期和长期的调节服务,这是实打实与电力系统运行有关而产生的费用,所以未来按照容量方式交系统运行费时,我觉得针对的仅仅是这部分费用,而并非是目前系统运行费的全部。
那么我们再看看其它构成部分为何不适宜再放入未来的系统运行费里。
损益类
带损益字眼的系统运行费大致有4类,分别为交叉补贴新增损益、代理采购线损电量损益、峰谷分时损益和力调电费损益。
从费用产生和收取逻辑上讲,这些费用都是因为某种机制而发生了应收和实收之间的差额,那么把差额面向后续月份的用电量进行分摊或分享,形成滚动清算的机制。
在未来,我觉得这些机制并不再适宜出现在系统运行费里,谈谈我对这四个费用未来的一些看法:
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因为交叉补贴是工商业用户补贴给居民农业用户,用于覆盖电网向后者供电时的成本缺额。而现在衡量单个用户对电网资源的使用份额时,开始呈现从用网电量向占网容量的过渡。那么有理由相信,一直随着输配电价收取的交叉补贴未来也会以容量为尺度在工商业用户间进行分摊。那么也就可以在输配电费中进行体现,而不必放置于系统运行费里。
对于交叉补贴新增损益还要解释文件里的这句话“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根据我们前述文章的分析,虽然输配电费计算方式一的加号后项是按照接网容量方式缴纳的,但实质上也可以视为是按照理论用电量乘以输配电价的形式缴纳。
相当于全部电量都缴纳了基期交叉补贴,那么理应这些电量也要去分摊或分享新增损益。
只不过目前还没有试行容量制的系统运行费,暂时维持了下网电量交系统运行费的方式,所以自用电量部分应缴的交叉补贴新增损益部分暂时是免除的。
代购线损电量损益:损耗电量理应也参与到市场化的采购之中,尤其是很多地方的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的购电量里已经包含了损耗电量。目前全部地区的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损耗电量都是由电网企业采购的,后者也是优先购电量的一部分,有些地区市场化用户的线损购电量也在内,情况各异,不再细分。
但损益的发生就是预计损耗费用和实收损耗费用之间的差距,这涉及到预测电量和实际电量的不同,也涉及到采购价格和实际价格的不同。但本质上是因为电量而发生的损益,那么理应按照电量分摊或分享。但这部分费用和损耗有关,也可以直接纳入到上网线损费里。
峰谷分时损益:因为执行政府分时电价政策而发生的实收分时电费和应收非分时费用之间的差额就是峰谷分时损益。对这个费用,我觉得随着全部工商业用户入市,交易价格是否需要分时完全依照市场主体协商而不是上级部门指定。我们已经拓展过对分时电价的理解,按照市场化的分时结果而收取的分时电费是不存在损益的。所以这个子项我的态度是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取消。
力调电费损益:这本就是个不该存在的东西,或者说不该在面上存在的东西。有些用户因为功率因数高而减免了部分电费,有些用户反之。正负之间还是少收的高于多收的,相当于电费少收了。这部分少收的费用再面向全部工商业分摊回去。
大部分地区执行调整的电费范围是交易电费和输配电费,但是交易电费的应收和实收并没有实际执行这些调整费,相当于全部的调整费都在电网这一家的池子里。
我们尝试把减免的力调电费做一个划分,有交易电费的部分,有输配电费的部分。对于后者,用户侧功率因数的良好可以使得上级线路,公共变压器的损耗降低,可利用容量提高,也就是有利于电网,所以掏点费用来奖励用户没啥问题,没必要让用户之间互相奖励,这并不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
但交易电费的部分也归于让电网掏,这不合理,所以我的建议是想要维持力调电费的奖惩力度,那么可以把交易电费的奖励缺额放到市场化费用里,而电网的奖励直接做实。
补偿类
补偿类的费用只要是工商业用户承担的特殊市场化电源的搁浅成本费用。
全国都有的就是136号文规定的新能源机制电量补偿,一些地方也有政府授权合约类型的差价费用也会放到这里。
而分摊的标准我觉得还是以电量为主,毕竟补的对象就是对应电源的上网电量,那么用电量对电量也就在情理之中。
小结
综上,我觉得系统运行费不该是个大杂烩,而是彻彻底底恢复到只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那些费用才可以纳入进来。
辅助服务费和各类电源容量费放进来没问题,其它部分要么划归到其它科目下,要么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取消,要么就另立科目。
梳理完系统运行费的细项后,结合文件精神,我觉得在接下来的几个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内(每3年1个周期),全体工商业用户的缴费逻辑也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1192号文是一个信号弹,虽然涉及范围仅仅是就近消纳用户,讨论最多的也在于普通分布式光伏用户是否也该包含在内,但我觉得更加重要的是国家下一步怎么界定一个工商业用户对公共资源使用的“占有权利”,而届时彻底的两部制电费也将随之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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