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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版)发布!涉及独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2024-12-20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三)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四)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2024-12-20

      (二)《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的说明。对现货电能量市场的运营、管理、组织与实施作出规定。...现货电能量市场由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组成,通过节点电价机制充分体现电能量在空间和时间维度上的价值,还原电力商品属性。

      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2.0版):以“日清月结”方式结算调频补偿、分摊费用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2024-12-19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二)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直控型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自愿选择参与调频市场的,在d-1日09:45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或由市场运营机构计算日最小负荷下限、日调节容量参数,详见《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

      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

      来源:华中能监局2024-12-18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2024年12月12日

      来源:山东省能源局2024-12-17

      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全电量参与市场的新能源签订绿电合同时,合同中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绿电合同剔除环境溢价后,等同于省内中长期电能量合同;部分电量参与市场的新能源签订绿电合同时,合同中明确交易电量、

      国际电力价格与电力市场化改革比较及启示

      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2024-12-16

      电力价格形成机制中,电能量价值是电价形成的基点,而政府政策调节是电价形成的稳定点。...国际电力价格与电力市场化改革比较及启示(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 作者:卿琛1;张超1;尤培培1;曾小晶2)(1.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2.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也是改革成果的直观体现

      北京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电交易方案出炉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4-12-16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机制形成,应充分体现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用户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能量价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则执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文读懂绿电绿证

      来源:海南电力交易中心2024-12-16

      tip绿电交易,受电能量必须物理交割的限制,交易范围通常以省内交易为主。绿证交易,由于交易方式不受地理范围限制和电网通道约束,相对更自由、灵活。绿证仅可交易1次!...part.3绿电交易、绿证交易简介01绿电交易以绿色电能量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是“证电合一”的交易模式,通常按照“直接交易”和“认购交易”的形式开展。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4-12-16

      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经营主体申报全时段电量参与交易,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用电能力。(三)交易价格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机制形成,应充分体现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来源:电联新媒2024-12-11

      中长期缺少现货,则无法反映时空价值;现货缺少中长期,则风险缺少压舱石;只有电能量没有辅助服务交易,则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难以激励贡献主体、无法疏导外部成本。...在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现货市场基本规则、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等陆续出台,解决了一系列诸如主体信息难以户认、不同省区的交易品种差异太大、省间交易无法对接的问题

      来源:昆明电力交易中心2024-12-11

      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九、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云南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绿色电力交易结算按照“月结月清”的原则开展

      来源:云南能监办2024-12-11

      绿色电力交易结算按照“月结月清”的原则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包含电能量部分结算和绿证部分结算,两部分结算同步开展。电能量部分结算按照省内相关电力市场细则执行,绿证部分结算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详情如下: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2-10

      考虑到新型经营主体多接入低电压等级,采用覆盖范围更完善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来进行结算更为便捷,电力交易机构应主要依托电能量计量系统,出具新型主体的结算依据。...同时,为规范结算工作,避免出现争议和结算偏差,《意见》提出做好新型经营主体的计量结算工作,按照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类型,依据电能量计量装置进行结算,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新型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对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4-12-10

      交易结算方面,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容量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其中,电能量交易价格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燃煤发电中长期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允许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限制。

      来源:爱能界2024-12-09

      如果仍然采用电网全额保障收购此类项目的余电,的确很有可能发生挤兑电网调峰资源的情况;但是,如果在公平的市场规则下,无论是电能量交易或是辅助服务市场下,只要能在电力市场中中标上网电量均是对电力系统经济性平衡的有效支持

      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2024-12-06

      (七)绿电交易价格包含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绿色电力证书)价格,电能量价格不设上下限,绿色电力环境价格应反映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不设上限,且需大于零。...绿电交易电能量价值采用“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日清月结”方式结算。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中长期合同各时段电量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对应时段绿电交易电能量市场交易均价结算。

      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注册服务指南:单独独立储能注册模块 生效后分别以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交易

      来源:新疆电力交易中心2024-12-06

      新型储能指利用除抽水蓄能外的物理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磁储能、相变储能和其它新兴储能技术,实现能量存储、电能量释放与管理的过程。...本指南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立储能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服务工作。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不单独履行注册手续,相关信息可在所属电源主体注册信息中补充、完善。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2-05

      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各地可结合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电力市场运营能力,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电网企业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明确服务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务效率。三、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管理。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2-05

      计量结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2-05

      计量结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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