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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重庆市发改委2022-07-12

      三是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来源:云南省发改委2022-07-08

      (二)增量配电网和转供电主体要按本通知要求将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三)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2022-07-07

      通知指出,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即之前相关文件所提到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三、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即之前相关文件所提到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2022-07-06

      (四)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来源:深圳市发改委2022-07-06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政府,供电企业等)3.属地督促传导。各区要履行属地责任,采取实地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工业园区、商业楼宇等转供电主体,保障补贴惠及终端用户。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2022-07-05

      (四)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2-07-05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公司加快推进转供电改直供电,对具备条件的转供电客户应改尽改。...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转供电主体对所有终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但目前实际已低于以下相应上浮幅度的,不得提高。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2022-07-04

      《通知》明确了转供电环节终端用户价格的形成方式,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明确转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电量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6-23

      ,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2022-06-21

      对已列入台账管理的转供电主体,全面梳理转供电政策执行情况,仔细排查是否存在政策执行不精准、不合理加价等情况;对未列入台账的新增转供电主体要尽快纳入台账管理,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精准执行,持续巩固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行动成果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2022-06-21

      随着数以千万计的小微企业入驻各大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国网浙江电力不断升级转供电费码,通过赋码,将更多政策优惠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疏通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堵点,打通减费降价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6-16

      提醒告诫函还敦促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自纠国家和河南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清退多收电费,进一步规范收取电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2022-06-14

      二、电费政策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电费抄表日前5日,向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交当月电费欠费缓缴申请(转供电主体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与转供电主体共同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用电双方在当月电费结算日前签订电费缓缴协议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2022-06-14

      二、电费政策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电费抄表日前5日,向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交当月电费欠费缓缴申请(转供电主体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与转供电主体共同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用电双方在当月电费结算日前签订电费缓缴协议

      来源: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6-14

      对不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电价政策,不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的非电网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违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自纠国家和河南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清退多收电费,进一步规范收取电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

      国网、南网临时降电价!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2-06-08

      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新建的物业底商转供电配电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再执行上浮政策。

      来源:国家电网报2022-06-07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公司加快推进转供电改直供电,对具备条件的转供电客户应改尽改。今年3月,《湖北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重庆市发改委2022-06-06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

      来源:重庆市发改委2022-06-02

      (三)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2-06-02

      (三)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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