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电力公司2007-12-10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第八条 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
来源:通化热电公司2007-08-20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和《2007年深化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国家电监会组成6个督察组对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