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OFweek 智能电网2014-12-29
新电改方案还明确,改革将在配电侧和售电侧重点推进,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有望直接交易,并且还对民间资本敞开大门。如果此方案顺利获批,这将是电改在电改五号文停滞之后,12年来取得的最大突破。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4-12-26
更多详情国家能源局批复3个火电项目 总投资约180亿元记者从湖北省发改委获悉,12月10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电力538号文复函同意将鄂州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100万千瓦)、江陵火电项目新建工程(266万千瓦
来源:能源观察微信2014-12-23
2002年国务院颁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提出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在深圳输配电改革方案中提出市场化售电主体可以作为交易主体与发电企业议价,不同售电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市场竞价。
来源:中国电力报2014-12-15
先后参加了作为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的国务院5号文的讨论和起草工作;负责承担了国家十一五需求侧管理规划的研究和国务院汇报稿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原电监会颁布的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来源:中财网2014-12-05
专家指出,相对于2002年5号文,此轮电改大概率推出的是一个折中方案。...破除电网独买独卖从12年前5号文16字改革方案厂网分离、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开始,电改一直备受市场关注。此轮电改重启后,一直有拆分电网、输配分开的传闻。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4-11-21
虽然,自2002年的5号文出台之后,电力体制改革蹒跚前行,新方案只闻雷声未见真章,各路利专家学者莫衷一是,各有主张,不妨看看负责制定新方案的体改司司长孔泾源是怎么看电力体制改革的。
来源:微能源微信2014-11-17
多后电力改革方案(国发5号文)终于出台厂网分开、重组电网、竞价上网、设立电监会。电力改革虽然自2008年起即陷入停顿,但却从未淡出人们的视野。随着新政府的成立,重启电改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4-11-14
早在2002年,国务院下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提出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工业改革方向,要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社会主义电力市场经济体制。
来源:大众证券2014-11-14
新一轮电改进入窗口期自2002年国务院发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以来,行业的市场化工作就从未停歇。厂网分割、主辅分离、直购电试点、电监会成立,这一系列的举动都是沿着5号文的基本精神在不断推进。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4-11-13
但试点能否牵一发而动全身,撬动裹足多年的电改,仍有待观察。摸底输配成本5号文颁布后,各类电价改革也随之跟进。...在电改方案呼之欲出的背景下,该消息引发了业界和舆论的高度关注。《试点方案》将终结电网依靠购销差价获得收入的盈利模式,政府可以借此摸清电网输配环节的成本,为下一步的改革积累经验。
来源:新华能源2014-11-13
中国的电力体制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初即启动,从2000年开始大范围讨论电改事宜,被业内称为5号文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案于2002年颁布了,其思路是建立竞争性市场,要点是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14-11-12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又称电改5号文)为电力体制改革规划了一条市场化的中长期路线:通过厂网分离、主辅分离、输配分离、竞价上网四步改革措施逐步构建起竞争性的电力市场。
来源:新金融观察2014-11-10
电改进行时电力行业上一次重大改革要追溯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这份被称为5号文的改革方案确定了电力行业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目标,但改革至今仅仅行至半程厂网已分开
来源:中国证券网2014-11-07
5号文提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但输配分开却迟迟不行,(电改)至今也只走了一小步,方案还没有出来。在此期间,坊间对电网垄断的诟病有增无减。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14-11-07
来源:“能源杂志”微信2014-11-06
至今,并没有达到5号文设计的目标,输配分开和竞价上网两项内容仍没有实质性进展。 此轮改革重提,是否继续完成5号文目标?抑或拆分电网将电网中核心环节调度以及交易中心独立出来?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14-11-05
来源:经济观察报2014-11-03
中国的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第二份5号文吗?12年前那份近万字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5号文件),谋定了中国电力行业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路径和目标。
来源:能源与环保微信2014-11-03
所谓5号文,就是2002年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由于编号国发5号文件,所以被业界称为电改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