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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全文

2012-10-16 11:10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核安全核事故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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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早期设施退役和废物治理,降低安全风险。

加强对已停运核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实施已关停或已决定关停核设施的退役,推进早期核活动遗留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工作。

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加快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对全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进行统一布局,加强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区域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规划和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及核能相关企业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能力建设。以高风险放射性废物治理为重点,加快放射性废液固化处理进程。

在核设施设计中采用先进的废物处理工艺。鼓励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减少废物产生量。推动核电厂妥善处置现存废物。建立放射性废物治理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预选区研究。

专栏 5 早期核设施退役 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十二五”末:

1.全面推进重点单位的核设施退役活动。

2.完善中、低放废物处理、处置手段。

3.完成全国放射性污染现状调查与评价,开展放射性污染治理。

4.开展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关键技术研究。

至2020 年:

5.已停运的核设施全部安全关闭,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6.形成全国中低放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统一布局。

7.建成高放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

(六)强化质量保证,提高设备可靠性。

完善核安全设备相关法规要求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营运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安全责任。

强化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资质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持证单位质量评价体系。

加强核安全设备设计验证和鉴定试验的评价和监督,制定核安全设备验证和鉴定的管理制度。加强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完善驻厂监督制度。完善进口核安全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安检制度,加强对进口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强化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考核评价活动的监督和人员资格管理。

对在役设备进行有效的老化与寿命管理,确保设备在整个服役期内满足安全要求。建立独立于营运单位和检验单位的无损检验能力验证体系。

(七)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安全持续升级。

鼓励企业开展核安全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和使用,不断提高设施安全水平。支持核安全技术科研单位基础能力建设,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科研资源和重大专项渠道,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批核安全相关技术研发平台。

有针对性地开展核安全技术研发,集中力量突破制约发展的核安全关键技术,提升我国核安全整体水平。积极推进大型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和乏燃料后处理重大专项安全技术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重点开展反应堆安全、严重事故的预防与缓解、核电厂厂址安全、核电厂防止和缓解飞行物撞击措施、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核技术利用安全、放射性物品运输和实物保护、核应急与反恐、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及辐射照射控制、放射性废物治理和核设施退役安全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技术和法规标准研究。

(八)完善应急体系,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根据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体系。加强严重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研究,2012 年底前,完成各级各类核事故应急计划(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工作,完善应急状态终止后恢复行动的内容,加强演练,突出实战,提高各级各类应急计划(预案)的可实施性。

充实核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后果评价、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专业队伍,进一步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2012 年底前,完成国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需求研究,2013 年底前完成相关配备。“十二五”末建成核电机组事故工况下堆芯损伤状况的实时评价专家系统。

合理规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计划区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及装备,提高地方政府应急水平。明确核电集团公司的应急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内部的应急支援制度。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应急支援制度。2012 年底前完成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核应急资源储备和调配能力建设。

针对长时间失去电源以及同一厂址多机组发生事故的工况,重新评估各类核设施场内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调整和充实核设施营运单位就地应急响应能力,研究建立核设施“断然处置”的程序,加强场内外应急计划的协调。

(九)夯实基础能力,提升监管水平。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配备必要的研究手段和技术装备,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加强相关基础建设,基本具备开展国际合作、公众宣传和人员培训的能力。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执法能力,配齐必要的检查和执法技术装备。

加强全国辐射监测能力,完善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具备全面掌握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水平并开展评价的能力,具备应对核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四、重点工程

为实现规划目标,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技术升级和进步,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核安全水平,计划实施安全改进、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为提高重点工程实施效果,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指导各地区分别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十二五”期间重点项目投资需求约 798 亿元。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重点对公益性科研教育设施的核安全改进、应急保障和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环境放射性污染治理、核安全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核安全改进工程。

通过技术升级、工程改造、运行经验反馈体系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开展安全评价,排除安全隐患,持续提高核电厂、研究堆等核设施的固有安全水平和预防与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提高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专栏 6 核能与核技术 利用安全改进工程

1.运行核电厂安全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持续改进核电厂抵御外部自然灾害、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安全水平。2.在建核电厂安全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核设施防水淹、抗震、消氢等措施及全厂断电工况下的应急措施的安全改进,事故后堆芯状态监测系统优化、升级。乏燃料水池供水能力改造,应急指挥中心等构筑物安全技术改造,严重事故应对技术改造。

3.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改进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为大、中型研究堆增设事故后堆芯监测装置。

4.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实物保护系统改造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改造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厂区围栏、出入口控制系统、防入侵探测系统、保安通信及监控管理系统等实物保护系统。

5.辐射防护改造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实施铀矿冶设施、早期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辐射防护最优化改造工程,开展核技术利用装置辐射防护升级改造。

6.核技术利用安全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针对核技术利用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安全改造。加强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7.经验反馈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核设施、核技术利用装置的建造、运行经验反馈体系建设。

(二)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

大力推进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废物治理,加快铀矿地质勘探与矿冶设施、伴生矿退役治理,积极建设区域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实施辐照装置退役及废放射源回收,开展铀矿冶、伴生矿尾矿(渣)坝监测预警系统示范等项目,解决影响环境安全、公众健康的突出问题。

专栏 7 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

1.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废物治理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历史遗留的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废物治理,及其他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等。

2.区域废物处置场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 2-3 个区域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

3.铀矿地质勘探与矿冶设施、伴生矿退役及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铀矿地质勘探与矿冶设施、伴生矿退役、放射性废物治理及放射性污染环境整治等。

4.铀矿冶、伴生矿尾矿(渣)坝监测预警系统示范项目。

5.辐照装置退役及废放射源回收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辐照装置退役及污染治理,收贮闲置、废旧放射源等。

(三)科技研发创新工程。

围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铀矿和伴生矿放射性污染治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领域基础科学研究落后、技术保障薄弱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核安全技术研发条件建设,改造或建设一批核安全技术研发中心,提高研发能力。组织开展核安全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完成一批重大项目,不断提高核安全科技创新水平。

专栏 8 核安全科技研发创新工程

1.核安全技术研发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核电厂安全设计与分析技术研发中心、核电厂超设计基准事故研发中心、核电厂安全级设备鉴定检验中心、核电厂运行安全与维护技术研发中心、核电厂设备安全与可靠性研发中心、先进燃料元件和核级设备材料研发中心、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工程研发中心。

2.核安全技术研究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一批为管理决策服务的基础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展 10 个方面 119 项关键技术研究,包括 12 项反应堆安全技术研究,7 项核电厂厂址安全技术研究,10 项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技术研究,10项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技术研究,7 项核技术利用安全技术研究,8 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实物保护技术研究,24 项核应急与反恐技术研究,10 项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及辐射照射控制技术研究,19 项放射性废物治理和核设施退役安全技术研究,12 项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技术和法规标准基础技术研究,制(修)订约15项核安全法律法规文件,完成约 250 项核电相关标准制(修)订。

(四)事故应急保障工程。

通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加强核设施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能力建设,为应对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同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均有充足、可用的应急物资储备,并能及时、有效供应。

专栏 9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保障工程

1.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及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及周边海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航空应急监测能力。

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及事故后果评价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完善涵盖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源、铀矿冶等应急目标的应急数据体系、提高核与辐射事故预测、后果评价和决策支持能力。加强核设施现场数据监测,提高应急决策、指挥调度能力。建立或完善 6 个区域性和 31 个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控和应急指挥中心。提高反应堆事故工况及堆芯损伤状况的实时评价能力。

3.完成重点核基地的应急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秦山、大亚湾、田湾等重点区域核应急基地。

4.核应急物资储备和抢险 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国家、区域、省级的应急物资储备和抢险能力建设;开展核电基地、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抢险能力建设。

5.进出境口岸应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放射性检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口岸放射性检测设备,实验室放射性检测仪器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6.事故应急医学保障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核应急救治网络。

7.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应急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一体化的多尺度精细化核应急业务数值模式系统,开展放射性污染物扩散预报以及核事故长期影响评估。

(五)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以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为重点,构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平台,全面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审评、监督、监测、教育、国际合作等能力,不断提升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专栏10 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1.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验证能力建设;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验证能力建设;核电厂运行安全仿真分析能力建设;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及核设施退役安全验证能力建设;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辐射防护研究能力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综合楼建设;中国核与辐射安全国际联合研究平台建设。

2.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能力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和地市级三级辐射环境监测体系能力建设;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点建设;国家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形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信息汇总及发布体系。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能力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 6 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基本能力建设,配套必要的业务用房、执法仪器及装备。

4.省和地市级能力建设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夯实安全基础。

抓紧研究制订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加快制修订核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比较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工业标准的认可制度,强化相关工业标准与核安全法规导则的衔接。加强核安全管理和政策研究,适时发布核安全政策。

(二)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控效率。

进一步增强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明确和强化核行业主管部门、核电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加大核行业主管部门对包括科研院校在内的全行业管理力度。完善应急机制,把应急管理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涉核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核企业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优势,细化涉核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导,形成由国家投入为牵引、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核安全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费用的投入力度,纳入国家科技发展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将核安全要求作为制定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发展与安全的协调统一。完善核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前期审批和安全监管中的协调机制。建立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气象、海洋、地震等部门的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

优化核安全国际合作体系,实现国际国内工作的协调统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核安全领域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完善政策制度,弥补薄弱环节。

完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核电集团公司、业主公司、专业化公司的核安全责任。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核设施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民用核设施“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制度,制定民用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研究建立核事故赔偿和核保险相关制度,推动核电集团研究建立核赔偿基金,核设施营运单位购买第三方核责任险。研究建立核技术利用单位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高危放射源退役保证金制度。落实规划环评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各个层面间的经验交流和反馈制度。建立并完善良好核安全实践的激励制度。

(四)培育安全文化,提高责任意识。

建立核安全文化评价体系,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价活动;强化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大力培育核安全文化,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使各部门和单位的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都能将确保核安全作为自觉的行动。所有核活动相关单位要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核安全重要性对物项、服务或工艺进行分级管理,使所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五)加快人才培养,促进均衡流动。

制定满足核能与核技术利用需要的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搭建由政府、高校、社会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培训基础条件建设,实现人才培养集约化、规模化。在核安全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加强高校核安全相关专业建设,进一步密切高校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快急需专业人才培养。完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强核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完善核安全监督和审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完善人才激励和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核安全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行业安全关键岗位,促进人才均衡流动,保证核安全监督、评价和科研的智力资源。

(六)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经验。

密切跟踪国际核安全发展趋势,汲取国外先进的核安全管理和监督经验,促进我国核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合作研究、信息共享、经验反馈、培训交流、同行评估、应急响应与援助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核安全技术引进与合作开发;积极参与统一的国际核安全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参照执行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核安全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和区域核安全交流与合作。积极履行《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

(七)深化公众参与,增强社会信心。

构建公开透明的信息交流平台,增加行业透明度。制定核设施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营运单位信息发布的范围、责任和程序。提高公众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在基础教育中增加核与辐射安全科普知识。建立长效的核安全教育宣传机制,满足公众对核安全相关信息的需求,增强公众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完善核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关系应对体系,及时权威发布相关信息,释疑解惑,消除不实信息的误导,维护社会稳定。

(八)加大经费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推动规划项目落实。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完善核安全管理的资金管控模式,对涉及核应急、核保险与核赔偿、民用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公益性核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费用,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审批流程、资金用途,严格审查资金流向,确保资金筹集和使用到位。

六、规划实施与评估

加强协调联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规划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将工作任务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任务逐级分解,做到量化目标、分步实施、严格管理、加强考核。严格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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