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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布《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全文

2013-02-20 10:46来源:能源局关键词:煤炭火电站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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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水资源有保障、煤炭资源富集、土地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有序发展煤炭深加工,限制在煤炭供给不足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煤炭深加工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要求。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规范开发建设、生产管理和加工利用;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业准入

第十五条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逐步提高煤矿企业最低规模标准,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有序竞争。山西、内蒙古、陕西北部等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

第十七条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十二五”期间禁止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十八条煤矿生产技术、装备和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煤矿企业应优先从职业院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业组织

第二十条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和非机械化开采煤矿退出机制,通过合理退出、产业升级、兼并重组等途径,进一步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坚持专业化生产经营,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对被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产业升级等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煤矿转产发展。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采用自主或提供专业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异地煤炭资源开发。支持矿区开发主体企业建设具备整列快速装车条件的铁路专用线、救护等矿区公用工程与设施。

第五章 产业技术

第二十四条鼓励发展和应用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加强煤矿瓦斯、冲击地压、自然发火、矿井建设及围岩支护等基础理论研究。开展煤炭资源高精度快速勘探、深井钻井、特厚冲积层钻井及井壁支护、煤层气储层压裂、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矿井水害防治、千米深井热害和地压防治等关键技术攻关。

第二十五条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安全高效矿井。鼓励煤矿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系统,压减采掘工作面个数,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三下”采煤、沿空留巷无煤柱回采、边角煤回收、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充填开采、保水开采、无人工作面智能化采煤、急倾斜特厚煤层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和成本低、重量轻、强度大的支护材料及工艺研究。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推广使用半连续、连续和吊斗铲倒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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