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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

2013-10-11 11:50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城乡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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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靠近设市城市、县城或其污水处理厂的建制镇,可将污水排入该城区污水管网或直接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可依托镇上的大企业,将污水排入企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鼓励远离设市城市和县城又没有合适大企业依托的建制镇,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成熟的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A2/O及其改良污水处理工艺。

(二)因地制宜,加快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靠近城镇的社区可采用管道或建设污水泵站将污水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社区要采用生物污水处理技术,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有关小型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技术和设备可在全省推广使用。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可采用模块化、标准化生产制造。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为每千人60—80立方米/日。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农村新型社区,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湿地等“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自然生态的污水处理方式。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处理工艺。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选择有市政污水处理资质的设计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优价廉的设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四)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一是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调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统筹安排城建资金、地方政府机动财力、土地资产收益等。二是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三是积极吸引社会化、市场化资金。继续鼓励投资商以合资合作、BOT、TOT等方式建设、经营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以当地设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为依托,鼓励投资商以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厂。

(五)保障运行,建立运行监管长效机制。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须正常运行,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积极探索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单位处理成本,按水质、水量核拨运行经费。实行BOT、TOT、合资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六)完善制度,规范城乡污水处理收费。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企业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认真落实《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6〕7号)要求,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建制镇,要在2015年年底之前开征,征收标准为当地标准的50%,2020年之前达到当地标准。目前,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由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解决。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开征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强化督察,进一步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要继续抓好设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工作督察,每月调度、抽查和通报。2013年将建制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每月调度、抽查和通报范围。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收费不到位、运行不正常的,进行重点督察,必要时进行工作约谈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监察部门要定期督察辖区内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全面落实。(山东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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