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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2014-04-30 09:10来源:中国能源报 张小锋 张斌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热电联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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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初,德国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该法案替代了1991年开始实施的《电力上网法》(StrEG),成为推动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德国又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数次修改和完善。2004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4);2008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9),法律条款由最初的12条扩充为66条,形成了较完备的框架;目前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12)于2011年6月通过,并在2012年又进行了两次局部修订。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对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有着全面、深入、细致的考虑和设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领域的典范。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目标是要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EEG-2012不仅提高了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中期发展目标,要求在2020年之前,可再生能源在德国电力供应中的份额达到35%,比EEG-2009的要求提高了5个百分点;而且也将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长期目标写入了法律文件,要求2030年之前,可再生能源在德国电力供应中的份额达到50%,2040年之前达到65%,2050年之前达到80%。这些新的发展目标表明德国已经确立了以可再生能源为中心的电力发展战略。

EEG-2012对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和收购的要求,总体来看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电网运营商需要承担的义务,另一个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商需要承担的义务。

归纳起来,电网运营商的主要义务主要包括: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接入电网,由于德国有着数量众多的电网运营商,距离最近的电网运营商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优先接入电压等级适合的电网接入点;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时间节点处理并网要求;优先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生产的所有电量,但也允许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达成不优先收购的合同;收到并网要求后需要立即基于最佳可行技术对电网进行优化、加强和扩建,并承担电网优化、加强和扩建的费用;在控制发电设施出力时,要确保收购的来自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的电量是最大可能的电量;可以采取减出力控制,但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因出力受控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主要义务是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这包括了:装机容量超过100kW时,需要配备一定的技术设备,以满足电网远程控制减少发电设施的出力或随时将发电设施接入电网;太阳能发电设施装机容量在30kW到100kW之间时,也需要配备上述技术设备,装机容量小于30kW时,可以选择配备这种技术设备,也可以选择将最大负荷限制在装机容量的70%;风电机组还需要满足德国有关风电的系统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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