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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节能减排电价驻点广西专项监管报告》(全文)

2014-04-30 12:07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环保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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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中我们针对广西自治区的有关电网企业及高耗能企业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进行了重点检查,总体来看,广西自治区的电网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在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执行上已比较规范,限制类及淘汰类高耗能企业近年来已陆续关停或进行了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在广西自治区得到了有效落实。但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高耗能企业拖欠的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费用等问题尚待处理

一是2010年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政策以来,一部分高耗能企业电费缴纳滞后及拖欠电费,电网企业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催收,但高耗能企业拒绝执行,有的甚至停产逃逸;二是部分高耗能企业在电网企业收到政府有关文件前已经关停,电网企业无法追收高耗能用户的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费用;三是一些高耗能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为了维持继续生产拖欠差别电费,电网企业征收手段乏力。

(二)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范围各方理解不一,存在差异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对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量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之前,广西工信委报表中未提供企业超国家限额标准的电量数据,广西物价局对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的范围按核查统计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全部生产用电量执行,即1-7月的统计范围,只对7月企业全部用电量执行惩罚性电价。部分高耗能企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生产过程中电量应由国家对高耗能产品规定的标准电量和超过国家限额标准电量两部分组成,国家规定的标准电耗应视为合理电量,超过国家限额标准部分才计入惩罚性电价计量基数。

(三)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标准仍待完善

一是目前发电企业的脱硫设施的监管措施已相对完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但脱硝、除尘设施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电价补贴缺乏明确依据。特别是燃煤火电机组低负荷运行时,脱硝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退出后又面临被环保部门考核等问题。二是脱硝设施运行成本较高,而脱硝电价补贴相对偏低,无法足额补贴脱硝成本。如国电南宁电厂反映燃煤机组脱硝运行液氨、催化剂耗量大,成本高,成本约为0.015-0.018元/千瓦时,而目前脱硝电价补贴执行0.01元/千瓦时,发电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压力。三是部分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验收相对滞后,导致节能环保电价补贴迟迟没有到位。

(四)部分城市存在多家电网企业运营,结构复杂,体制重复

由于历史原因,广西自治区目前存在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电网企业。大多数县级供电单位与上级市供电局为同一电网企业管辖,但仍存在部分县级供电局为上级市供电局趸售,却分属不同企业。同时,还存在一些高耗能用户不属于当地供电局供电等情况。这些问题都给政策落实、电费结算、经营管理、数据统计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监管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继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建议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量标准,统一高耗能企业电量征收门槛,杜绝出现变相优惠电价等行为。二是尽快建立高耗能企业与广西自治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报送机制,广西自治区工信部门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和产品(工序)目录,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加价收入的使用情况,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更加有效地管控好工业企业能耗监测及能源消费情况,进一步提高高耗能企业能耗效率。三是加大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对恶意拖欠费用的高耗能企业进行催缴,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处罚。四是建立合理的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能耗限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执行范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广西水电丰富的地区转移。

(二)加强脱硫电价执行监管,完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推动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有效落实

一是进一步加强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节能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电网企业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优先发电。二是尽快完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出台相关监管办法,建立脱硝、除尘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明确运行考核标准,根据运行成本合理安排电价补贴,确保发电企业脱硝、除尘设备达标运行,并及时足额获得脱硝、除尘补贴。

(三)厘清广西自治区各电网企业关系,建立节能、环保、高效的能源监管模式

一是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厘清广西自治区各电网企业关系,统一各市、县级供电单位的电量、电价报送统计制度,形成广西自治区“多电网发展、统一化标准、市场化竞争”的监管模式。二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广西自治区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管与指导,进一步推动广西自治区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提高电力用户意识,加快输配电价测算工作,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三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强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作用,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杜绝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确保广西自治区的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节能、环保、高效的能源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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