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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2014-06-19 09:4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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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建设。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特点,结合城镇化规划和要求,分析移民安置方式环境适宜性。对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的迁建和复建,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并报行业技术审查单位审查,落实设施建设。对涉及重大移民安置的环保工程,应开展与主体工程同等深度的方案比选,并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工作。移民安置环保工作应作为电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注重电站库底清理环保工作。在水库初期蓄水前,应提出库底清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库底清理环保工作。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按有关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在专项设计基础上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库底清理工作须作为电站下闸蓄水阶段环保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实施保障机制

(一)建立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商研究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研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之间的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在可研阶段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对于特别重要的河流,研究成立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协调领导机构,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协商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政策性问题,协调水电规划及项目开发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商议解决梯级调度与生态调度等重要问题。

(二)建立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流域水电开发企业原则上应成立统一的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多企业进行水电开发的流域,应由主要水电开发企业牵头,联合其他企业成立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落实并协调流域环境保护措施和相关规划设计及专题研究任务。

(三)建立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机制。水电开发应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应强化工程补偿,坚持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水温恢复、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水土保护等工程性补偿措施到位。水电开发主体单位应落实环保设施建设资金、保障需要,并纳入工程概算;应确保运行期间的环保投入,保障工程环保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促进库区生态建设。探索建立流域水电环境保护可持续管理制度,促进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实施效果。

(四)建立工程技术保障机制。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环境保护措施应遵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开展设计,确保工程安全和环保措施运行稳定。应逐步完善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对于与主体工程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筑物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试验研究和设计,考虑工程安全、环保要求、技术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比较确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积极开展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从流域、项目两个层面开展模拟生态水文过程调度、生态流量保障、水温恢复、过鱼设施、珍稀特有鱼类人工驯养繁殖、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栖息地建设等关键技术研究,为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原标题: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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