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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

2014-07-25 11:31来源:山东省环保厅关键词:污水处理脱硫脱硝设施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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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

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要求,以《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3]116号)为基础,确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名单,组织做好辖区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和有效性审核工作,尤其要尽快做好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

1.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各市环保局要根据总量减排和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指导各国控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废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企业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凡总量减排或环评批复要求的监测项目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作要求的监测项目或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各市环保局审核确认后于8月底前统一书面上报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各市备案备查。

2.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3.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应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4.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由各市环保局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申请正式验收。

(五)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1.任务分工

各市环保局: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国控污染源(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的人工监测。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2.审核范围

列入2014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国控污染源,2014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

3.审核内容

(1)现场核查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及《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要求,对国控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完成相关报告和表格,每月至少1次。

现场核查的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其中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包括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2)比对监测

内容: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流速等。

频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

位置: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手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废气,对脱硫脱硝设施进、出口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采样位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4.设备故障期间开展人工监测

在国控污染源(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污染源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市环保局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由市环保局存档备案备查。

5.信息填报

省、市环保部门在每季度第1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得出评审结论,核发有效性审核标志。评审结论、标志核发等信息要每季度第1个月底前报上级环保部门,并准确填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国发软件”)和 “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中有关信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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