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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大气污染超过预警控制线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邯郸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城区取暖燃煤、企业生产排污、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等。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源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分别针对城市内燃煤、机动车、建筑扬尘、服务企业这几个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头,加强了规范管理。
前述几个大气污染源规定都非常细致,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应当逐步淘汰供热用分散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取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加大了减排管理力度。
诸多减排措施更为具体
《条例》不仅明确了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还明确了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各项措施,重点包括: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替代量等情况定期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重点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市政府可以发出预警通知,对方接到预警通知后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未能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可以暂停审批被预警部门和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和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另外还有针对排污单位的规范管理、整顿治理等一系列内容。
依法明确规定相应罚则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加大了减排管理力度。前后利用6个条款明确了种种违法行为及对应法律责任。
政府及排污单位作为两个减排主体责任诸多。“不履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城区扬尘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也有明确要求,比如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崔红志说,《条例》提出的一些制度,国家法律都有所规定,《条例》在结合邯郸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具有针对性地充实细化了相关制度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必将对推进治污减排起到重要作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各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以上重点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以上重点企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计划和任务目标。
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分解落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
鼓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消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有偿转让。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重点监管区不予备案或者核准、审批其可能增加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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