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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1-8月份对9个电力项目环评批复:火电8个 风电1个(名单)

2014-08-26 14: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风电场项目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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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家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36号

张家港金州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张家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张家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张环发〔2013〕211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张家港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址内建设1台300t/d机械炉排炉及相应公辅工程项目。

二、你公司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违法建设,我厅于2013年7月责令整改。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相关要求。

三、同意张家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以新带老”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除点火助燃使用轻柴油外,不得掺烧煤等其它燃料。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保管理等应优于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三)焚烧炉烟气采用 “SNCR脱硝+半干法除酸+干法除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组合净化工艺,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烟气经1座80米高集束烟囱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烟气中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欧盟现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垃圾贮坑及飞灰固化等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运输线路,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不得产生恶臭扰民。

(五)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焚烧的垃圾。

(六)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建设垃圾渗滤液回喷系统,本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应全部进行回喷。现有项目垃圾渗滤液经现有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接管要求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接管至张家港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车辆冲洗废水、出渣废水经现有二级生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除盐水系统排水及锅炉排污水经中和后回用于生产。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未经处理排放至地表水体。公司至张家港城北污水处理厂的废水管道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加强清下水排口的日常监控,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八)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在张家港东沙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污水处理污泥进入焚烧系统焚烧处理。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九)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四)按计划落实现有项目“以新带老”措施,并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公司):SO2≤23.36吨/70.08吨、NOx≤54.72吨/164.16吨、烟尘≤4.68吨/14.04吨、HCl≤4.88吨/14.64吨、HF≤0.52吨/1.56吨、CO≤15.6吨/46.8吨、Hg≤0.0082吨/0.0246吨、Cd≤0.002吨/0.006吨、Pb≤0.0976吨/0.2928吨、二噁英≤0.026 TEQg /0.078TEQg。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不新增水污染排放总量):废水量≤29200吨,COD≤8.76吨、氨氮≤0.58吨、总磷≤0.05吨、SS≤5.8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省环境监察总队,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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