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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09-01 15:49来源:中国政府网关键词:电力企业企业信息公示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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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另外,这个条例说要保障公平竞争,这个很重要,企业能不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有什么出现不公平的竞争情况,从信息公示的角度保障了企业在同样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还有一个是交易安全,在市场交易当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企业怎么样在交易当中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资产和清偿能力,这些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主持人]很多网友非常关注,为确保条例按时实施,工商总局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运行系统的准备?

[刘玉亭]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同时进行了条例的准备工作,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第一个是制定了5个规章和1个规范性文件,还有几个技术标准。规章主要是配合公示暂行条例。比如我们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还有一个管理性文件,就是做好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技术标准主要是对系统而言的。对于登记制度的改革和执行条例而言,这些都是配套措施。

[刘玉亭]第二,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条例的规定,从10月1日开始实行这个条例,但是实际上企业信息的公示,全国范围内今年3月1日就开始了,系统在那个时候就开始运行了。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企业的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按照暂行条例企业应该公示的信息在这个系统上是能够依法公示出来,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在10月1日起施行,这里面增加了一个年报,后面还会谈到,满足社会公众便利查询企业信息的需要,这是做的第二项工作。

[刘玉亭]第三,我们加大了社会宣传和工商部门业务培训的工作力度。在条例通过以后,我们就举办了全国工商系统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培训班,同时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扩大公众和企业对信息公示的认知,就是让大家知道是怎么回事。对企业来说,要公示哪些内容,哪些是可以公示的,哪些是可以有选择的,哪些是要进行年报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样的,这些都是要知道的。我们采取这些措施来保障条例的稳步施行。这是大的制度性的调整和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对有些问题进行了一些预判。同时,也会根据管理实施中出现了什么新的情况和问题,再及时研究解决。

[主持人]全国统一时间还是分步实施?企业2013年的年度报告何时开始?最晚截止时间到何时?

[刘玉亭]这次企业年报改为条例公示之后,在条例里面是每年的1月1号到6月30号,今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暂行条例时间已经是7月份了,这个条例规定是从10月1日开始施行,这里面即时的信息,应该公示的,在10月1日就开始了,实际上有一些从3月1号就开始了。对于年报来说,2013年的年报,从10月1号到明年的6月30号,公示2013年的年报信息。2014年的年报,是从明年的1月1号到6月30号。

[赵旭东]这段时间也有人问,这个条例制定之后施行时间怎么那么快,我的理解,这个条例施行已经具备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和条件,包括工商管理机关和企业方面,因为原来这些公示信息以前都是工商机关登记年检的信息。另外,企业自身的这些信息不需要特别的准备,一旦有了这些信息的时候,按照规定即时发布即可。

[主持人]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建设是非常强大的。也有网友关心,如果企业当年未按期报送年报,是否可以补报,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赵旭东]这个问题从条款上看,没有明确的一句话,但是从条例的规定内容来看,当然是可以补报的。有几个条款都说到,企业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更不排除他自愿的来补报。他未按期报送的法律后果呢,这个条例当中也是做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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