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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鲁甸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关闭严重受损且环保不达标小水电站(全文)

2014-11-24 09: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电网建设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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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保障措施

鲁甸地震灾区自我恢复能力弱,群众负担重,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各项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第一节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270亿元。中央财政适当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财政部要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云南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税费政策。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灾区企业、个人税收负担,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灾区人员就业。对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超过原有用地规模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利用国有土地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水资源费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内不上缴。

金融政策。全面恢复和提升灾区金融保障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力度。合理安排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支小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范处置灾后风险。实施灾区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土地政策。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加快审批方式改革,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特殊地价政策。

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清洁载能产业和特色农业。支持灾区实施留存电量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支持灾区开展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科学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加大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等补偿机制。实行公益林补偿。

第二节规划实施

组织领导。云南省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全面做好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国务院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要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指导、协调工作。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制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本行政区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及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期末进行全面总结。

物资保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确保物资供应的高效、畅通、安全;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统筹组织省内及周边地区建材生产供应。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交通保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重要运输通道防灾减灾能力,确保畅通和安全。

第三节监督检查

强化恢复重建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重要物资和项目的跟踪与管理。对恢复重建资金和重要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确保重建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建立健全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物资档案登记制度。及时公布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物资使用、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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