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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电价补偿试行措施》印发(全文)

2015-02-28 09: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电价补偿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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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燃煤机组固定成本为基础,确定电价补偿标准。

(五)电价补偿以2013年12月31日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规模(即装机容量)为限。

二、电价补偿标准

燃煤机组电价补偿标准确定为0.08元/千瓦时(其中2014年为0.05元/千瓦时),以适当补偿其固定成本。

三、电价补偿资金

(一)电价补偿资金来源

1、电网公司少收购燃煤机组上网电量节余资金。电网公司全年收购燃煤机组总上网电量不足360亿千瓦时部分,按0.20元/千瓦时进行清算;不足460亿千瓦时,对360亿千瓦时至460亿千瓦时之间部分按0.10元/千瓦时(其中2014年按0.05元/千瓦时)进行清算。清算以460亿千瓦时为限。

2、电网公司实施水火替代节余资金。鼓励电网公司实施替代发电。电网公司通过实施水火替代方式,全年收购燃煤机组总上网电量在360亿千瓦时至460亿千瓦时之间的,若按照被替代方(火电)上网电价支付上网电费的,视同电网公司收购了火电;若按照替代方(水电)上网电价支付上网电费的,按0.04元/千瓦时对电网公司全年实施水火替代被替代电量进行清算后,也视同电网公司收购了火电。

3、统调统分水电企业超发电量收益清算资金。水电企业实际上网合同电量超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电力生产计划合同电量的,超过部分的50%按0.10元/千瓦时进行清算。

4、燃煤机组超补偿电量收益清算资金。燃煤机组超过其补偿电量的发电量部分(不含替代电量),以扣除全省平均燃料及其他变动成本后边际利润的60%清算。

如以上资金不足,可使用部分丰水期外送电价差收入用于电价补偿。

(二)建立电价清算平衡制度。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燃煤电价补偿等并实行年度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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