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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电价补偿试行措施》印发(全文)

2015-02-28 09: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电价补偿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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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价补偿实施

(一)电价补偿的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次年的一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电价补偿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次年2月份内完成各统调统分水电机组发电量和燃煤机组发电情况统计(非计划停运、缺煤停机、不服从调度命令等因素影响的电量不纳入补偿范围),并将统计结果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电价补偿初步方案并予以公示。

(二)根据节能减排和机组投产时间及运行成本等情况,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组按以下标准分别确定补偿电量:20万千瓦等级常规机组和5万千瓦以下等级机组为3300小时,成都负荷中心60万千瓦机组和6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机组为4400小时,其他机组均为4185小时。

(三)对纳入电价补偿范围的燃煤机组关停后的经济补偿问题,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四)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含替代发电)达到补偿电量时,本措施当年不实施。

五、其他

(一)下一步,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改革,公用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实行新的定价机制后,本措施即停止执行。

(二)本措施中的最低电量、清算电量、补偿电量,仅供实施电价补偿和清算使用,不影响年度电力生产平衡方案执行。

(三)纳入电价补偿范围的燃煤机组名单附后。

(四)本措施自2014年度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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