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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4日获全国人大通过 即日起执行!

2015-04-26 09:1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法供电营业机构电网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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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电力建设

˙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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