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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典型案例(3个火电项目案例)

2015-07-27 18:13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国家发改委火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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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作模式

(一)各方主体

项目合作双方分别为苏州市政府和光大国际。选择光大国际作为合作者的考虑主要是其“中央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实业公司”的四重身份,具备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项目由苏州市市政公用局代表市政府签约;光大国际方面由江苏苏能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后更名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签约。由苏州市市政公用局代表市政府授权该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双方签订《苏州市垃圾处理服务特许权协议》,并于2006、2007、2009等年度分别据其中具体条款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二)合作机制

项目分三期采用BOT方式建设,其中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5.5年(含建设期),二期工程特许经营期23年,三期工程设定建设期两年,并将整体项目合作期延长3年,至2032年。在此合作模式下,市政府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并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对产业园相关项目进行长期驻厂监

管,并在厂内分别设有办公地点,对烟气、炉渣、飞灰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的监管中心,有专人24小时联网监督重要的生产数据。

其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所有烟气排放均已实现在线公布,通过厂门口60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向公众公示;且所有环保数据第一时间通过网络传输到环卫处监管中心、区、市环保局,实现了政府对运行的实时监管。

再次,政府部门每年两次委托市级以上政府环保监测机构对项目开展定期及不定期的常规烟气检测及二噁英检测,企业每年两次委托第三方对环境各项指标检测,确保项目运行中的环境安全。其中,二噁英每年共检测四次,由省环境监测站检测两次,项目公司自检两次,其它环境空气、生产废水、回用水检测频率已达到每月两次。从检测结果来看,各项烟气排放指标长期、稳定达到欧盟2000标准。

表1苏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4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表(均值)

同时,苏州市政府对项目规范运营、技术创新给予扶持资金。

(三)社会资本收益机制

项目依靠经营净现金流收回投资、获得收益。项目收入主要有两部分构成:

1、垃圾处理费。双方最初约定项目基期每吨垃圾处理费为90元,当年垃圾处理费在基期处理费基础上,按照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CPI(累计变动3%情况下)进行调整。后由于住建部调整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新建项目投运办法的原因,双方于2006年及之后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2、上网电价。上网电价部分执行有关标准,一期工程为0.575元/度,二、三期工程为0.636元/度。

项目公司除负担正常经营支出外,还需要负担苏州市部分节能环保宣传费用。

三、借鉴价值

(一)实施效果

本项目是国内较为成功实施的“静脉产业园”案例。苏州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2006年建成投运以来,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忘自觉履行环保企业的各项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项目公司一直秉承光大国际“企业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更应成为环境与责任的承担者”这一核心价值观,努力构建园区化、行政化、社区化的和谐之美,并先后获得“江苏省园林式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3A垃圾焚烧厂”、“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等荣誉,中央电视台对有关经验进行了介绍。

从解决苏州市垃圾围城困境的“破局者”,到现阶段的城市环境顾问,十年间,光大国际成长为中国首个全方位、一站式、以环境服务总包为出口,提供设备制造、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服务的合同环境服务商。光大国际的成长历程也是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探索和实践的历程,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一项典型案例,体现了“园区化、行政化、社区化”的和谐之美。

(二)示范价值

本项目实质是围绕城市垃圾处理的一个项目群。由于各个子项内容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通过整合实施,达到了优于各子项单独实施的规模经济效益。

1、整合实施项目

垃圾处理包括多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吴中静脉产业园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核心,将各种垃圾的集中处理,炉渣、渗滤液、飞灰等危险废物处理等环节有效整合,形成了一体化的项目群,有效提高了项目推进效率,同时实现了对不同项目收益的综合平衡,达到了整体效果最优。各种废物在园区范围内均得到有效治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已向园区周边的一个用户供热,形成区内资源与外界的资源整合,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程度。

图1各子项目相互耦合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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