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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修订版全文

2016-01-06 08:1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调度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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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近日获悉,《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修订通知发布,故将内容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意见,我办对《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版)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一、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六条修改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原则上按照年度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安排,直接交易电量不计入基数电量计划。安排基数电量计划时,根据直接交易电量等比例扣除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机组的发电容量。”

二、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七条修改为“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年度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下达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当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电量超出下达的直接交易规模时,超出的电量按照价差(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与直接交易价格之差)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调减,当有多台价差相同的调减机组时,按机组上网电价耐高到低依次调减,若机纽上网电价也相同,则按等比例调减。”

三、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市场主体的电量交易规模进行限制。电力用户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原则上不高于该用户上年度实际用电量;如确需增加,由用户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九条中“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修改为“直接交易电量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

五、第四章“交易价格”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输配电价核定以后,准许线损率由省物价局商山东能源监管办按上年度我省实际综合线损水平核定,并定期公布。”

六、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意向书)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意向书应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电费结算、违约赔偿条款等内容。”

七、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七条增加“若准入用户下属存在多个法人单位,应在准入名单中逐一列明。签订三方合同的主体应与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个结算户头的应全部列明。”

八、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输配电价核准前,对非标杆电价机组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进行限制。非标杆电价机组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折算成利用小时数,不得超过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除以准入机组合计容量所得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若发电企业和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低于全省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相应调整非标杆电价机组的利用小时数。”

九、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三十条修改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一3%。若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97%,超出一3%允许偏差部分的电量,1-9月份按0.5倍、10-12月按3倍从其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中扣减。”

十、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三十七条增加“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准许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与用户约定的月度分解计划安排机组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三方达成一致并进入合同流转流程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进行预结算,与用户在月度分解计划内按实际用电量进行预结算。三方合同正式签订后,按合同进行清算。”

十一、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三十八条增加“电网企业将三方合同统一发送到相关市供电公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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