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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修订版全文

2016-01-06 08:1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调度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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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价为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上网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条件成熟后,支持和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商定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浮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输配电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指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三条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用户购电价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价格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

1.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量的电量电价计算公式:P=Pc-(PgˉPc)

其中:Pc是指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中的电量电价;

Pg是指与该电力用户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经批复的上网电价;

Pc是指该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价。

在执行期间如遇电价政策调整,须按新价格政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基本电价维持不变。

3.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段电价按直接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IP)执行,峰期电价和谷期电价按现行峰平谷比价计算。直接交易电量按照用户同期全部用电量的峰、平、谷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

第二十五条输配电价核定以后,准许线损率由省物价局商山东能源监管办按上年度我省实际综合线损水平核定,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意向书)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意向书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电费结算、违约赔偿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达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后,应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

若准入用户下属存在多个法人单位,应在准入名单中逐一列明。签订三方合同的主体应与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个结算户头的应全部列明。

第二十八条在输配电价核准前,对非标杆电价机组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进行限制。非标杆电价机组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折算成利用小时数,不得超过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除以准入机组合计容量所得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若发电企业和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低于全省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相应调整非标杆电价机组的利用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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