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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修订)》(全文)

2016-05-06 09:0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PPP引民资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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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PPP 项目移交

项目合同期满后,PPP 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质量标准和资产完好程度等将项目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实施的单位)。项目的移交阶段包括资产评估,利润分红,债务清偿,纠纷仲裁等。

(七)PPP 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或PPP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资产完好、可持续性和PPP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PPP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四、PPP项目优惠扶持政策

(一)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2〕92号文件精神,给予PPP项目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待遇,在财税、建设用地、金融、工商行政、人才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财政部门根据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逐步安排专项资金,成立风险池,为PPP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PPP项目提供融资,必要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者由财政直接提供贷款贴息补助,确保融资到位。同时,财政部门视财力状况,因地制宜,给予PPP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补助。

(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征设备进口增值税。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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