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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6-05-31 14: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锅炉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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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同年度完成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所获得的补助金额,系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再乘以年度调节系数计算得出。2015年至2018年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年度调节系数分别为1.2、1.0、0.9、0.8,项目完成的时间以通过168小时调试为准。

第九条 上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不重复累计。新建项目、违规建设项目以及2015年11月30日前已淘汰的锅炉,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十条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原则上采取“边干边补”的方式,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分别在改造项目签订合同、主体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申领30%、30%和40%的补助资金;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经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企业同意,补助资金也可直接拨付给合同能源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2015年年底前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并获得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资金补助的项目,已申领的补助资金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金额的,企业可申领差额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对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将按超低排放标准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须签订承诺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企业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等比例负担,首先由区级财政进行补助,区级财政完成相应补助比例后,由市级财政补助剩余部分。

各区可适当提高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奖补标准,提高部分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要实施政府采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补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十五条 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要通过招投标程序,选用技术成熟、工艺先进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工程合同和项目批文等要报送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企业要分别在签订合同、主体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环保和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环保和财政部门根据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和补助标准初步核算项目应补助金额,按照应补助金额的相应比例,核定项目签订合同、主体建设完成后的补助金额。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市环保、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财务决算报告和补助标准核定最终补助金额。

第十八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接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环保、市财政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要按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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