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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6-05-31 14: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锅炉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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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经核定后的补助金额,及时将市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所在区财政部门,由其在收到资金之日起30日内直接支付给相应的企业。

第二十条 环保和财政部门对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问效。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负责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信息调度和情况核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补助资金,不得拖延拨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黄岛区(原胶南市区域)、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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