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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6-05-31 14: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锅炉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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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青岛发布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低排放改造,是指通过清洁能源替代、热源替代、改用洁净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废气深度处理等方式对燃煤机组(锅炉)进行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每立方米1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00毫克。

本办法所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是指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原胶南市以外区域)、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范围内,2015年至2018年完成的2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第三条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和项目所在区(含青岛高新区,下同)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本办法所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条 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也可以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依法向政府或其他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申请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视同将排污权转让给政府。转让排污权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政策,具体转让办法由市环保、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通过改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淘汰燃煤锅炉的企业,或采取其他热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按照所淘汰的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通过高效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除尘改造实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脱硫工程每蒸吨3.5万元、脱硝工程每蒸吨4.5万元、除尘工程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和分布式控制系统投入,额定热功率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锅炉的在线监测投入,下同)的60%。

第七条 改用高效煤粉、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或成型生物质等清洁燃料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原燃煤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的60%。其中符合市节能奖补规定的,可同时享受市节能补助政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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