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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牵头促湖南可再生能源消纳(附相关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6-06-03 09:30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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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境内接入省内电网企业或周边省市以点对网方式联结湖南电网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和水力发电。

第二章  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和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水力发电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和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多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新投水电站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在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优化系统运行的前提下,水力发电中的调峰机组和大型机组享有靠前优先顺序。

  第四条  各电网企业和其它供电主体(以下简称电网企业)承担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责任。

当一个地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消纳能力和有接入条件的电网企业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权选择任一电网企业接入,电网企业不得拒绝。消纳能力较强、接入条件较优的电网企业应积极承担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责任。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发电项目划分以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文件为依据。一个发电企业拥有多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计算年发电量时,以单个发电项目为单位分立计算,不能累加。

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全年发电计划、与电网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存在限制时,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全额收购。

本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发生限发弃电时,能源监管机构会同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省内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根据产业发展和可再生能源装机投产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申请。在核定(调整)批复后,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该小时数,公布各个发电项目按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第七条  生物质能、地热能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各类特许权项目、示范项目按特许权协议或技术方案明确的利用小时数确定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如数据显失公允,监管机构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核定)。

在发生可再生能源发电严重受限,且出现大量弃风、弃光或弃水时,生物质能电厂应停备,为消纳无调节能力的风电、光电和水电腾出发电空间。

  第八条  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受非系统安全因素影响,在电力调度科学合理或符合现行制度安排的前提下,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视为优先发电合同转让至系统内优先级较低的其它机组,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并做好与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的衔接。计入补偿的限发电量最大不超过保障性收购电量与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的差值。

因并网线路故障(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除外)、非计划检修、电力调度不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承担补偿。

由于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造成实际发电量达不到保障发电量,或因发电企业管理不善、自身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造成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不予补偿。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电补偿费用标准按我省最新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或发电项目核定电价执行。

  第九条  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交易机构正式独立运营前由电网企业负责)负责根据限发时段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参照调度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补偿费用的机组范围(含自备电厂),并根据相应机组实际发电量大小分摊补偿费用。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限发电量及补偿费用分摊情况按月统计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限发电量补偿分摊根据实际发电情况在月度滚动间调整,并按年度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条  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各种形式的电力市场交易,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按我省补贴标准分类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超出电量不参与市场交易或未达成交易者,不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畴。

有关主管部门应放开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准入,电网企业(含调度、交易机构)应为申请进入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创造条件,规范启动相关市场交易,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

在已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机制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现货交易和中长期电力合约交易,优先发电合同逐步按现货交易和相关交易规则以市场化方式实现。

现货市场未建立运营之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以根据预判提前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在年发电量超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时必须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否则,不受全额保障性收购保障。

鉴于我省水电上网电价差异性大,且承担了大量交叉补贴,水电超出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时,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交叉补贴电价。交叉补贴电价标准为该水电发电项目核定上网电价与电网企业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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