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风电风电产业政策正文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牵头促湖南可再生能源消纳(附相关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6-06-03 09:30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制定相关措施,落实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目标,并在年度发电计划和调度运行方式中予以落实。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目标落实,并在市场建设规划中,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作出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省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在制定发电量计划时,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使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充分安排优先发电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发电计划须预留年内计划投产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发电计划空间,在年度建设规模内的当年新投项目按投产时间占全年比重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按照本细则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每年第四季度签订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含调度交易机构)应履行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一)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相关法规政策,执行能源监管机构制定的市场规则和相关部门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接入电网、电力调度、电力交易和电费结算等服务;

(二)按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原则和相关市场规则,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发业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

(三)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电项目分解到月、周、日、小时等时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四)建立完善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的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积极争取上级电网企业(调度机构)的支持,促进跨省跨区交易,开拓省外市场,逐步改变按省平衡的调度方式,合理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范围;

(五)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运营后,有关市场交易的相关职责义务由电力交易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充分利用资源。因自身管理原因(或消极参与市场交易、或未达成市场交易)而造成资源浪费的,相应损失电量由能源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统计汇总,并按其损失电量核减相应发电项目本年度或下年度保障性收购电量;

(二)配合电网企业加强功率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短期和中长期预测水平,按相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或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预报结果,由电网企业统筹确定网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曲线,确保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分解落实,并促进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多发满发;

(三)可再能源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并网运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辅助服务市场,鼓励相关发电机组、储能装置和用户参与辅助服务,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一)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建设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抽水蓄能电厂及其它储能装置专项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供需互动的需求侧响应机制,形成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二)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价格手段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实现负荷移峰填谷。

  第十七条  除以下情况外,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不得被挤占:

(一)因系统安全,必须安排非可再生能源发电;

(二)国家指令性计划电能输入;

(三)抽水蓄能电厂为顶峰填谷、抽发循环确需发电;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完成年度保障性收购电量,其超出电量不参与市场交易或参与市场交易而未达成交易。

第十八条  当消纳空间严重不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确需限发弃电时,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市场激励机制,促进抽水蓄能电厂充分利用,为低谷时段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拓展消纳空间;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可参与相关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则,采取必要的价格激励措施,扩大用电需求,拓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

(三)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启动特殊时期的需求侧峰谷电价;

(四)鼓励省内可再生能源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开拓省外市场空间;

(五)在未建立实施有效的市场机制之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调度方案(规则),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六)按照充分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具备调节能力且有一定调节空间时,应让发生限发弃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优先发电上网。具有调节能力的生物质能电厂和水库电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停机备用,为其它已发生或即将发生限发弃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让出发电空间。

第十九条  为避免违规发电项目挤占可再生能源发电空间,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监管机构加强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形式的小火电,严厉查处违规掺烧等行为,规范热电联产机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机组应停止运行。

第二十条  鼓励电力用户购买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能源监管机构为累计购买一定额度可再生能源电能的用户颁发相关证书。电网企业应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开辟绿色通道,并为相关用户创造必要条件,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利用水库电站的调节能力,挖掘我省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能源管理有关部门、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与 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能源监管机构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收购的监管责任,负责监管电网企业(含调度交易机构)、发电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遵守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负责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电力调度、电力交易和电费结算等行为;负责制定相关监管办法和规则;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协调相关争议纠纷。交易机构独立运营后,负责监管电力交易机构按相关法规和市场规则组织电力交易。

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监管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等部门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省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统计。对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及补偿费用分摊存在异议的,可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协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再生能源限发弃电时,电网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保留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相关情况由能源监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分类选派代表成立相关市场管理委员会,开展内部自律和对外监督,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参与相关章程、规则、规定、办法的起草,提出建议意见,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办负责解释,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风电查看更多>国家能源局查看更多>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