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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天津监管报告发布

2016-06-13 15:55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调度电力交易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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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3:

天津市调于2012年3月印发《天津电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调度管理规定》(调度〔2012〕17号),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指定“天津市电力科学研究院对并入天津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实际进相运行能力进行技术监督”。天津市电力公司于2013年3月印发《天津电网无功电压自动控制(AVC)系统调度管理规定》(津电调控〔2013〕18号),其中第七条指定“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发电厂AVC子站相关调试和技术监督工作”。

检查中发现,截至2014年10月,天津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发电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5份,包括:杨柳青#8、陈塘(二套)、北塘(两套)、华电富源(两套)、临港(一套),合同涉及金额1923万元。

3.未按“两个细则”要求开展基本调峰能力考核

根据《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因发电机组缺陷造成的可调出力上限下降的情况应进行考核,天津市调未严格执行上述条款,而是根据对电网影响情况决定考核与否。

专栏4:

2014年2月7日,陈塘热电厂#8机组C磨磨辊不转,最高出力下降至23万千瓦;2014年2月8日,陈塘热电厂#9机组E磨挡板脱落,需停E磨处理,最高出力下降至20万千瓦;2014年2月10日,杨柳青电厂#8机组汽轮机#2调门EH油泄漏,最高出力下降至25万千瓦;2014年2月20日,杨柳青电厂#5机组30磨漏粉严重,最高出力下降至23万千瓦。以上四台次机组均未进行基本调峰能力考核。

4.考核豁免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

天津市调在执行《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发电计划免考规定过程中,存在考核豁免原因缺失、擅自免考核等不规范现象。

专栏5:

2014年3月6日,大港发电厂#3机组免除发电计划考核电量43.55万千瓦时,但未记录免考原因(因电厂AGC退出导致发电计划偏差);2014年9月29日,军粮城发电厂#8机组因炉甲磨煤机乙侧#8瓦裂,应给予的发电计划考核被擅自豁免。

(二)电价执行、电费支付存在不合规、不公平情况

1.外购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偏差电量及其电价的形成未体现市场主体意愿

除国家指令性、政策性跨省区电能交易外,其他跨省区交易电量、电价均应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形成,专项输电工程和省间联络线输电价格由国家核定。天津市电力公司购入华北电网公司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和偏差电量及其电价并未由市场主体进行协商,输电价格也没有相关政府文件支撑,均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文件确定。

2.执行发电企业用网电价类别不严格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因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检查中发现电网企业对个别发电企业执行用网电价类别不准确。

专栏6:

检查中发现,天津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发电企业用网电费中,天津于桥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用网电价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未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自《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发布以来,多收取该企业用网电费9105元。部分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发电企业,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执行情况不一。

3.支付发电企业的承兑汇票比例不一,电费结算有失公平

天津市电力公司支付发电企业电费部分使用承兑汇票,且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支付承兑汇票的比例相差较大,而支付华北电网公司的外购电费均为现金,电费结算存在不公平现象。

专栏7:

2014年,天津市电力公司全年接收承兑汇票38.39亿元,对本地发电企业支付承兑汇票17.98亿元,占比46.84%,而支付给华北电网公司的外购电费均为现金。各发电企业承兑汇票结算电费占总电费比例相差较大,比重最高为20.07%,最低为0。个别发电厂个别月份承兑汇票结算电费占比较高,如:陈塘热电厂2014年10月应结电费4797万元,结算时使用承兑汇票3245万元,占比67.6%。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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