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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7-27 08:5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热电联产项目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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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施跨市界、县(区、市)界供热,合理控制并逐步减少规划范围内热源点数量,科学划定或适时调整供热片区。

第十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以热定电、环保优先原则,对以煤炭、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热电联产项目实行热电联产管理和考核。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全年热电比需达到70%以上,新建燃气热电联产机组全年热电比需达到40%以上。

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需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第十五条 热电联产规划不得规划以煤炭为初始能源的30万千瓦以下抽凝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依照初始能源类别和热电联产项目类型合理确定供热半径。

以煤炭和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可按10公里考虑,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新的同类热源点;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可按20公里考虑,20公里范围不重复规划建设新的同类热源点。

以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热电联产、以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楼宇式热电冷三联供热源点,不受前款供热半径的限制。

第十七条 自热电联产规划公布之日起,在热电联产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既有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应当严格依照规定限期关停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集中供热片区初期热负荷较少时,应当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和热电联产项目核准时的最新环保要求,在规划确定的热源点先期建设集中供热锅炉。

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向有关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反馈复核意见。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复核意见修改,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和集中供热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是项目参加优选评议的前提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火电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提出全省燃煤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类配置意见,组织制定优选评议办法,组织实施项目优选工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项目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批复或认可的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列入实施方案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的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其他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和集中供热需求,按照《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装机方案编制大纲》,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装机方案,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热电联产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优选。

燃煤背压热电联产、区域式燃气热电联产、生物质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每年开展1-2次评估优选,确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清单。

楼宇式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项目不实行优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除核电、水电、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热电联产等特定项目外,省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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