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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7-27 08:5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项目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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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昨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火电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火电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和《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新(扩)建火电项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气和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纯凝发电项目和纯凝发电兼顾供热项目,以下分别简称燃煤发电项目、天然气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本办法不适用垃圾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生物质直燃发电、气化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发电等项目)和以煤炭、天然气、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且实行热电联产管理考核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火电项目的核准和建设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规划应当依据能源及电力发展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电力需求变化和电网调峰需求等情况编制,并做好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省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条 符合电力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经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转报,可以作为备选项目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

已经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备选项目,经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业主提出,可以自愿退出。

已经列入备选项目的,自获得核准之日起,自动退出备选项目;已经获得核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不得再次申请纳入备选项目。

第六条 未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经论证确需纳入规划的,相应调整备选项目。

第七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规划应当依据国家、省能源及电力发展政策和规划、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及可利用的余热、余气、余压资源等情况编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反馈复核意见。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复核意见修改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第八条 已经纳入经批准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的项目,视为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备选项目的燃煤发电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为项目参加优选评议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火电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提出全省燃煤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类配置意见,制定项目优选评议办法,组织项目优选工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项目方案。

经国家能源局批复或认可,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全省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列入实施方案的燃煤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协助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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